法规文件剑指黄标车淘汰势在必行
作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黄标车的尾气污染令人触目惊心,因此上至国家层面的法律条款,下至各级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都对淘汰黄标车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和要求,要彻底淘汰黄标车,改善百姓生存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机动车污染部分有明确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六十条,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针对黄标车进入绿标区做了规定,其中第28条规定,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进入污染防治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2015年,由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中,针对淘汰黄标车做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强调强化执法监管,划定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集中排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及时通知车主办理报废手续,严格查处报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严格报废注销,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规定报废。
今年1月7日,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城市中心区域禁行黄标车,利用公安电子监控系统查处违规黄标车。2016年,完成全部24万辆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道路遥感监测,对尾气超标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今年3月30日,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在实施绿色交通工程方面,明确要求淘汰黄标车,城市主城区全部化为“绿标区”,禁行黄标车,利用公安电子监控系统对违规黄标车实施处罚,2016年淘汰全部黄标车。实施道路遥感监测,对尾气超标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