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积极探索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试点工作
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
随着社会经济多元化发展,一些社会矛盾特别是具有“行政性质”的矛盾和争议日渐增多,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之一,已被人民群众所认可,并逐渐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如何运用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不仅是复议机关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关心的焦点问题。5月30日,专访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隗琦警官,对行政复议进行专业性地深度解析。
行政复议的意义及作用
据隗琦介绍,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公安机关是所有行政机关中最庞大的一支队伍,现阶段涉及公安工作的行政争议不仅数量较多,争议内容也趋于复杂化,所以处理好行政复议工作,是公安机关现阶段最重要的职能之一。简单地说,行政复议就是“民告官”,他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和纠错机制,也是公安机关把关执法质量的最后一道屏障。通过复议工作,能及时发现公安工作的问题,并把问题解决在公安机关内部,减少诉争。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隗琦介绍,行政复议的范围很广泛,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如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等行政行为,都可以复议。
隗琦说,内部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根据内部规定对民警的奖励和惩戒;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均不在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内。
行政复议的申请及受理要求
隗琦介绍,行政复议是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即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
7、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隗琦表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要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2、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3、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的一退了之。
同时,行政复议是有时限要求的,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决定包括三大类内容
复议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维持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限期履行: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2、履行法定职责有期限,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
三、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最后,隗琦说,为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工作的职能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公安机关一直致力于复议工作的改进与建设。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工作理念,认真负责、高效优质地审理每一起复议案件。在此基础上,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审理复议案件,在保证复议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办案期限,对于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三人以上、有调解可能的,尽量采取和解的方式结案,把争议化解在复议阶段。
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市公安局还积极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以及鞍山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市公安局积极探索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早在2010年,鞍山市公安局就为法制处两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民警向省司法厅申请了公职律师资格,并将这两名具有公职律师资格的民警调整到复议科,负责全局的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这在我市各行政机关中绝无仅有,在全省甚至全国也属首创,同时,这种工作举措还将逐步推向县区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