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015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015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支出预算表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种植业、水产业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承担完善我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法规、规章;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全市扶贫开发的相关工作。
(二)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健全市农业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登记及监督管理;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依法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五)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减灾责任,起草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外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质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六)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新技术应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宜农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规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拟订全市休闲农业发展规划,落实休闲农业发展政策,指导推进休闲农业产业发展。
(八)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监督管理渔业水域自然保护区;拟定市渔业行政执法监督措施,依法保护和利用渔业资源;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指导全市水产养殖、捕捞、加工流通的开发工作;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九)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依据国家、省、市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结合农垦实际,制定全市农垦经济的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定和实施全市农垦企业的经济技术政策,调节本行业的经济活动;统筹协调全行业的技术改造、科技开发、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引进工作,组织专业化协作,调整行业结构;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农垦行业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监管;指导农垦行业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农垦行业国内外市场信息的调查研究,根据市场情况,抓好重点产品的生产,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依法指导监督企业的财务、分配、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全行业经济工作分析,推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十一)承办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机关
2.鞍山市植物保护站
3.鞍山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4.鞍山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5.鞍山市土壤肥料站
6.鞍山市种子管理站
7.鞍山市农业(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8.鞍山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9.鞍山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10.鞍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11.鞍山市园艺科学研究所
第二部分 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见***)
二、支出预算表 (见***)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见***)
四、“三公”经费预算表 (见***)
第三部分 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01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住房改革支出等。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015年收支总预算2459.9万元。
二、关于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25.6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7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1.94万元。2015年预算数比2014年预算数减少20.6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4年减少0.0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4年减少20.63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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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委2015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xls
***2:2015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公开.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