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每床日补助20元
我市对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进行保障
12月6日记者获悉,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通知》,对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进行保障。
住院每床日补助额20元
据介绍,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是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救治的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即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在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合规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按住院床日实行定额补助,每床日补助额20元。
定点医疗救助定期结算
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实施定点救助,市级定点精神专科医院为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县级定点精神专科医院为海城市宁心医院、辽中县精神病医院。救助对象不在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得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救助。
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后,向医疗机构申领《鞍山市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登记审核表》,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及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住院治疗。
救助对象在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床位费等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其医疗救助资金经县级民政部门与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结算。根据实际需要,县级民政部门可向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先行预付医疗救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进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与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