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公证处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
2020年4月13日,有家知名烘焙坊来到鲅鱼圈区公证处咨询保全电子证据的公证事项。原因是该烘焙坊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被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三年没有使用该商标为由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于2019年年底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不服,提出复审,并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回对该注册商标撤销的决定。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根据聘请律师的要求,需要对该烘焙坊的五家店面从2015年到2020年期间在美团网的部分买家的带图评论、营业执照页面、公众号上发表的选定五篇文章、文章内的图片和视频及在手机上操作对公众号帐号主体页面等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在受理上述公证申请后,公证处段平主任非常重视和关注,多次召开会议讨论案情,研究制定办证方案,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亲自带领1名公证员和2名助理负责办理此案公证。在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认真审查核实的同时,考虑该烘焙坊的经营者是一位年近七十岁的老人,年纪大,腿脚不好,办理此公证不方便等原因,让她指定店里一名经理代她办理公证。为了提高办证效率,及时开通了便民服务绿色通道,派出两名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60多公里以外的当事人的家中为其签署委托书。段平主任还多次与代理人一起探讨网上的操作步骤,反复多次进行推演,对每个步骤和细节及现场人员的操作都做了周密详实的安排。为了更好地体现真实、客观性,段平主任建议代理人聘请专业的电脑技术人员和专业摄影师。段平主任还安排公证员不仅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制作了谈话笔录,还认真审查了参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资格是否具备,所取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据本身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还详细告知申请人及操作人员、录像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以及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责成参与取证人员都写下了个人承诺书备案存档。
4月15日下午,主要办理该烘焙坊五家店面从2015年到2020年期间在美团网的部分买家的带图评论、营业执照页面保全证据公证。电脑经销中心的技术人员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打开由公证处提供的专用电脑,认真检查本地网络连接,接入互联网的真实性检查,打开360浏览器,点击“清楚上网痕迹”。按照操作步骤,进入相应的网页,采用截屏、保存(事先在桌面上建立一个word文档)、打印、录像、照相等多种方式提取、固定证据。4月16日下午,主要办理该烘焙坊的公众号上发表的选定五篇文章及文章内的图片和视频和在手机上操作对公众号帐号主体页面保全证据公证。认真审查由代理人提供手机和SIM卡的合法性,电脑经销中心的技术人员先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重置手机进行初始化设置,再安装微信,注册成功进入微信,进入所要保全的相应页面截屏,再打开本处的计算机检查本地网络连接,接入互联网的真实性检查,打开360浏览器,点击“清楚上网痕迹”。 安装微信,点击微信电脑版,进入点击“公众号”,按照操作步骤,进入相应的网页,采用截屏、保存(事先在桌面上建立一个word文档)、打印、实时打印、录像、照相等多种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对于视频无法打印的采用屏幕录像予以保全证据。两日现场都由公证员在现场亲自见证记录技术人员的全部操作步骤、计算机页面显示的内容、在场人员及应记录的内容。
随后的几天里,公证员认真起草公证书,客观、真实地反映取证的过程。当代理人接过厚厚的公证书时,她有些激动,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她非常感谢公证处领导、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几天来忘我的工作和付出,她坚信这两份沉甸甸的公证书一定会作为最有力的证据一定会打赢这场诉讼官司,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权,维护好自己合法的利益。
公证要点:
1、办理电子存证保全证据公证,要重点审查取证平台及工具的合法,取证平台是否与公证相结合,应当使用公证处的电脑;
2、办理电子存证保全证据公证,要采取多种方式取证,应当采用、截屏、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录像、照相、利用软件同步录像、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3、面对新型电子存证技术,公证员首先自己要懂,
通过学习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了解并研究前沿科技中的架构与运行机制,对视频等无法打印的,可以采用对计算机屏幕录像固定证据;
4、办理电子存证保全证据公证,要根据实际情况为
当事人提供适当的保全方案
5、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
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为了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及时建议申请人聘请专业的电脑技术人员、摄影师进行现场操作和照相录像。
6、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对保全过程应当做
好现场工作记录,并可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对现场状况加以固定。
案例意义:
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不断增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也极为严重,电子数据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有着广泛的应用。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当事人在进行公证后便可将风险减低于最小。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都以保全证据公证作为首选的证据固定方式,公证机构也需要利于信息技术、优化自身配置,充分发挥公证服务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公证机构应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水平,推动传统办证方式的转变,积极进行探索和尝试,以严密的办事流程,全方位的确保经公证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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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