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年抢劫学生单车获刑年半
本报讯(林武欢 谢鹏飞) 日前,惠来县一少年因抢劫学生单车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吴青(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与同案人方某盛、方某明(均另案处理)等3人在惠城密谋后窜至东陇镇东陇管区九赛宫附近路段伺机作案。东陇中学学生方某、吴某等3人当时正放学回家,骑单车路过该路段。吴青等3人即上前拦停3名学生后胁迫其前往东陇管区四孙桥竹脚溪坝处,抢得人民币33元,接着又对其进行殴打。然后方某盛、方某明把3名学生书包内的书籍等物倒在地上,用空书包套在他们的头上,并威胁他们不准看,否则要继续殴打他们。后吴青等3人各骑一辆抢得的自行车逃离现场,当逃到东陇中学门前路段时,吴青被闻讯赶来堵截的东陇管区治保员抓获,方某盛、方某明则骑着自行车逃脱。
惠来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青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参与抢劫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