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擅自安装和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通告
为规范全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打击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29号)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文件的要求,
对全区范围内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依法取缔,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落实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审批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取得
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许可。
二、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请于2018年6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没收其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并对个人处以五百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至五万元罚款,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请广大干部群众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举报电话:0417-6180567 0417-6221571
鲅鱼圈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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