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丹东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统一
2010年1月1日起,丹东市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将适用同一标准的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或者收入额、所得率等,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应税所得率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预先规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经营收入的比例。该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分别测算得出,它不是税率。用公式表示应税所得率与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是: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应税所得率行业征收标准是:农、林、牧、渔业是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服务业10-30%;娱乐业15-30%;房地产业10-30%;中介机构10-30%;其它行业10-30%。
2010年以前,丹东市实行的应税所得率是由丹东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行业征收标准区间内自行确定,造成同一地区、相同行业,适用不同的应税所得率。为了进一步规范丹东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公平税负,近日,丹东市国税局和丹东市地税局共同制定了《丹东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对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了统一:农、林、牧、渔业为4%;制造业9%;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交通运输业10%;建筑业8%;饮食业15%;服务业15%;娱乐业20%;房地产业15%;中介机构25%;其它行业10%。
在确定应税所得率时,丹东市税务部门充分考虑了丹东市市情,多数行业选择了下线或是靠近下线,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有力于企业做大做强。其中地税征收的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由过去的7%降至4%、建筑业由过去的8-10%降至8%,企业受益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