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越秀区文化艺术中心录音棚合作伙伴的公告
一、项目背景
越秀区文化馆是政府设立的组织、辅导和研究群众文化活动并向社会开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现为国家一级文化馆、广东省十佳文化馆。越秀区文化馆主要为越秀区及社会各界群众、企事业单位提供文化活动场地、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录音及视频制作,以及策划组织各类文艺演出、展览、艺术辅导培训等各项服务。文化馆设在广州市东湖路39号越秀区文化艺术中心大楼内。
为丰富群众文化产品,满足群众多层次文化需求,进一步促进群众艺术素养的全面提高,现公开征集越秀区文化艺术中心五楼录音棚及音乐制作室合作伙伴及合作机构,共同致力于群众文艺音乐作品的普及与推广,为越秀区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添砖加瓦。
二、征集对象
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音乐人、录音及音乐制作工作室有关的团体。
三、合作内容
符合条件的合作伙伴或合作机构与越秀区文化馆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内容、要求及双方权利义务以书面合作协议为准,本征集公告仅为要约,并非最终承诺。主要合作内容与方式为:
(一)提供位于越秀区文化艺术中心五楼录音棚、音乐制作室及现有配套设备给合作伙伴使用,合作伙伴自身在此场地的运行经营成本、人工、管理费用以及自带自租的设备费用等全部由合作伙伴自行投入承担,相应收益分配以书面合作协议执行。
(二)合作期限暂定为一年,合作期间对合作伙伴进行评估考核,合作评估考核合格后续签四年合作协议,该五年合作期间不得无故擅自退出合作。五年合同期满后进行公开征集。原合作伙伴在合作期间考核均为合格,再次进行公开征集时,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
(三)合作期满后双方未续约的,收回录音棚及音乐制作室的配套设备及场地使用权,合作伙伴搬走自行携带来的录音棚及音乐制作室的相关设备,并自行承担合作期间因运行经营管理五楼录音棚及场地设备产生的全部责任与纠纷。
(四)合作伙伴的义务为: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遵守行业惯例,遵守越秀区文化馆关于越秀区文化艺术中心五楼录音棚、音乐制作室及配套设备的使用规定与要求。
2、合作机构每年自愿为越秀区新创作的音乐作品无偿进行音乐制作、录音及后期制作不少于5次,具体按越秀区文化馆的要求制作。
3、合作机构每年无偿为越秀区群众文化提供音乐类专业公益讲座不少于5场。
4、录音棚可供越秀区文化馆专业录音人员使用。
5、合作机构负责平时管理维护越秀区文化艺术中心五楼录音棚及音乐制作室,保障场地及设备的完好性;该场地及设备日常维护费用由合作机构自行解决。
6、独立投入并承担因运行经营管理越秀区文化艺术中心五楼录音棚、音乐制作室及配套设备产生的运维成本与法律责任。
7、合作期间接受越秀区文化馆对合作项目的评估考核,义务为越秀区新创作的音乐作品进行音乐制作、录音及后期制作时接受越秀区文化馆的指导与建议,独立制作音频业务、视频(结合音频)业务和以录音棚、音乐制作室为平台的拓展业务时接受越秀区文化馆的监督。
8、接受越秀区文化馆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因合作或委托产生的音乐制作、录音及后期制作业务。
(五)合作伙伴的权利为:
1、合作伙伴有权使用越秀区文化艺术中心五楼录音棚及音乐制作室、三角钢琴以及现有的录音设备独立制作音频业务、视频(结合音频)业务和以录音棚、音乐制作室为平台的拓展业务。
2、合作伙伴有权因制作音频业务、视频(结合音频)业务和以录音棚、音乐制作室为平台的拓展业务而使用越秀区文化艺术中心及场地、设备等进行广告宣传。
3、合作伙伴有权就开展前述业务对外独立经营,独立签订、履行合同,并享有相应收益,收益分配按合作协议执行。
4、合作期间制作作品享有署名权,及按法律规定享有的相应权益。
四、承办单位资格要求
(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无征信不良纪录的书面声明或证明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专业资质具备情况
1、有在市级或以上专业院团从事音乐创作及音乐制作相关工作或五年在同级别单位从事音乐创作及音乐制作相关工作的经历;
2、有担任国家级大型活动音乐总监、负责活动的音乐制作的经历;
3、有发表至央视、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宣部等同级别单位的重要作品;
4、有独立创作、制作音乐作品所需的设备;
5、有独立创作高品质的大型音乐剧、歌剧、舞剧等相关音乐作品、为本区树立知名文化艺术品牌的能力。
六、具体安排
(一)承办单位需递交以下材料:
1、本单位所有相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公司(或团体)基本状况等;
2、符合征集要求和专业资质具备情况的证明材料;
3、项目承办方案。
(二)递交材料截止时间:(2021年5月21日)
投递地址:广州市东湖路39号越秀区文化艺术中心。
(三)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87670751。
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