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建立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
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
关于建立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所、院、队、办,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
根据《关于杨浦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及《关于加快杨浦区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新江湾城街道河长制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新江湾城街道根据辖区实际,制定新江湾城街道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关于新江湾城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河长制工作督查。
第三条 (督查主体及对象)
街道河长、街道河长办公室主任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进行督查。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工作,河长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协助督查。
第四条 (督查内容)
河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情况。《关于新江湾城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成员单位各项任务推进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宣传引导、经验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
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街道河长、河长办主任批办事项;街道河长会议、街道河长办公室工作例会、街道河长办公室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推进实施情况;区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查形式)
督查形式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例行督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
例行督查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查,主要督查内容为工作方案落实、主要任务实施等。街道河长制办公室采用抽查形式进行例行督查,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份、10月份。
专项督查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查,主要督查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各成员单位应自收到督查通知单之日起1周内,制定督查事项实施计划,报送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联系人:彭旗,电话55252557/137****4755),并应每月10日前向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报送督查事项进展情况,相关街道河长办成员单位应协助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第五条
(例行督查程序)
督查通知。抽查确定督查对象,采用书面“督查通知单”通知督查事项。
督查过程。在听取督查对象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具体检查辖区的河道。
督查完结。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形成督查报告反馈督查对象,并报送街道河长、街道河长办公室主任。
办结归档。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对例行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督查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 (专项督查程序)
任务交办。主要采用书面“督查通知单”交办任务。“督查通知单”由街道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督查文件明确督查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査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承办单位履行牵头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应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承办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承办单位应当报请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情况反馈。承办单位应每月10日前将督查事项推进情况报送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督査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形成督查事项书面总结,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总结应全面客观、准确无误地反映工作落实情况,涉及多个单位的,由承办单位汇总后统一上报。
***督查。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查事项的***督查。对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说明存在的问题,拟定下一步安排。对办理结果不符合督查任务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办。
办结归档。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对专项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 (督查事项通报)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每半年对督查事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