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运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为依据《实施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本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管机制
第三条 区政府明确杨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为我区试点工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在试点工作中的指导、管理、服务等职能。
第四条 区金融办主要职责
(一)依据《实施办法》,预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递交的设立申请材料,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上报市金融办;预验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准备工作,报请市金融办对通过预验收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正式验收。
(二)负责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接受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市金融办和区政府报告。
(三)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市金融办和区政府。
(四)对检查发现的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法经营行为、提出处理、处置意见,上报市金融办和区政府。
(五)协调区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和兑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措施,为小额贷款公司正常运行提供服务。
第五条 建立由区金融办、工商管理部门、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结算银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体系,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动态监管。
(一)区金融办:根据《实施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要求,提出监管目的、内容、要求;根据结算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信息,实施监管与风险防范、风险处置。
(二)结算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开户的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受政府委托,并经授权代理行使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监管工作。
1、小额贷款公司除银行基本户外,开设的其他账户均为贷款专户。小额贷款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金融办备案。贷款专户不得进行除公司内部资金划转、贷款发放、收取贷款本息以外的业务。
2、结算银行应向区金融办提供监管代理服务,实时、动态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和业务收支情况等;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区金融办发送违规警示信息;经授权,在必要情况下中止小额贷款公司违规业务。
3、经小额贷款公司授权,定期向区金融办报送账户结算信息等相关监管信息。
(三)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受小额贷款公司或区金融办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服务和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根据监管要求委托区金融办推荐名录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年报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对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规范经营,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区金融办和授权银行的监管,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和材料。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七条 制度建设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和《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订公司《章程》。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终止等事项,应报经市、区金融办批准后,依法执行。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2、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时向公司股东、区金融办、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应报区金融办备案。区金融办不定期组织合法、合规经营的检查。
第八条 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融入资金。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二)捐赠资金:小额贷款公司可接受来源合法的企事业和自然人的捐赠,捐赠资金可以作为贷款资金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真实、规范地反映。
(三)融入资金:可以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当期资本净额的50%。
捐赠资金、融入资金应在资金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区金融办备案。
第九条 公司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开展相关的咨询活动和市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且必须在本区范围内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实施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条 贷款发放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本区的科技型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50%以上的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以每季度为一个结算周期)。
贷款发放后在记账凭证上应注明用途、借款人证件号等基本信息;结算银行应对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借款人信息平台,比对借款人贷款余额情况;对违规贷款应终止业务受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报送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关联方包括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方的界定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前,由全体股东根据上述要求出具关联方名录和相关承诺,报区金融办备案。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应在完成变更手续15个工作日内报区金融办更新备案。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线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十三条 损失准备
小额贷款公司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1点的规定制定资产分类制度、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并报区金融办备案;制度修改应在完成修改手续15个工作日内报区金融办备案。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一)月度监管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月10日前,向区金融办上报公司上月财务报表、贷款业务信息表(含资产分类、资产损失准备计提信息)、融资情况信息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等资料。
区金融办每月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放贷结构、关联交易、贷款利率等经营管理上的合规情况。
(二)季度监管工作
区金融办按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价,必要时作现场检查。审核、分析的内容为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损失准备、不良资产率、资本净额、贷款结构等。
对资产损失准备充分率低于100%、不良贷款率高于5%、50万元以上贷款比例高于50%或经营出现亏损的,应通过发送警示通知、整改通知,去现场检查等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
小额贷款公司须在每年2月10日前完成年报审计工作,审计单位由企业从区金融办推荐的名录中自行选择,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承担。
区金融办牵头建立综合评价体系,于每年2月20日前组织区工商管理部门、结算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参加的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会议,对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度经营业绩、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报区政府和市金融办。
第四章 风险处置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区金融办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作《营业执照》变更的;
(三)资金来源和运用,经营业务违反相关规定的;
(四)拒绝或阻碍区金融办检查监督的;
(五)不按照《实施办法》及本办法规定上报有关情况的;
(六)有其他违反《公司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区金融办报区政府和市金融办批准后,可以提交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停止试点的处罚;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吊销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
(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以内。
上海市杨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