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路街道成功查处偷倒生活垃圾
偷倒垃圾问题是城区管理的一个顽疾,随便丢弃偷倒的垃圾不仅影响城市景观,同时污染了与我们生命至关重要的大气、水和土壤,对我们的健康构成了威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前不久,甘泉路街道社区管理联席会议平台成功查处了一起偷倒“城市生活垃圾”的事件。志丹路501弄处有几袋垃圾偷倒在人行道上,随即会同绿化市容所等职能单位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现场大概有3大包左右的垃圾,城管中队队员通过查看,主要为“空调滤网”、“机油滤清器”等一些汽车零配件,再翻找其他几袋垃圾,锁定目标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城管队员来到该公司,在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后,公司总经理周某承认这些生产生活垃圾是属于自家公司,城管队员当场开具了《谈话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了事后约谈。经了解,该涉事公司并未与清运公司签订过合同。城管中队对周某进行了教育,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周某认识到偷倒垃圾行为的严重性,也接受了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