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应急管理局浦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生态公安局、六万山林场:
现将浦北县应急管理局、浦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明晰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做好相关工作。
浦北县应急管理局 浦北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13日
浦北县应急管理局 浦北县自然资源局
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
为进一步明确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建立责任明确、事权一致、协调联动的森林防灭火体制机制,切实做好我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及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对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作出如下划分。
一、县应急管理局职责事项
第一条 组织拟订森林防灭火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
第二条 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参与自治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编制、演练。
第三条 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救,指挥协调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第四条 指导因森林草原火灾伤亡人员的救治、善后工作。
第五条 组织、指导全县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调查处理、评估和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有关工作。
第六条 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含国有林场林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专业半专业及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工作。
第七条 负责全县森林消防专业救援车辆审核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协调、指导森林航空消防工作,组织、指导森林航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工作。
第九条 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负责全县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组织研判森林火险形势,统一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火灾信息。
第十一条 牵头建设全县统一的森林防灭火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组织、指导森林防灭火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战技战术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监督应急管理部门“12119”森林火灾免费报警电话设置和接警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火情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森林防灭火督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职责事项
第十六条 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负责县自然资源局森林火灾应急响应预案、县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编制、演练,参与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演练。
第十八条 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指导、监督全县野外用火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 参与、协助森林火险形势研判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发布禁火令或者禁火通告。
第二十一条 制定实施年度森林防火宣传计划,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系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并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落实防火责任,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火源管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组织、指导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地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森林经营主体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指导全县林业系统森林防火内设机构、管理队伍和护林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调、指导全县森林航空护林工作。
第二十七条 指导森林防火镇 (街道)边界联防联控工作,协助做好边境森林防灭火联防联控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侦破工作,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森林航空消防基地建设,参与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查处挂牌督办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参与全县森林防灭火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林业系统森林消防灭火信息系统安装使用和运维工作。
第三十条 指导、监督火烧迹地生态修复及森林防火设施修复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
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双方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共同做好全县森林火险区划、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区划定、高火险期规定有关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双方相互通报、共享森林火灾信息,共享森林防灭火有关档案资料,交流促进森林防灭火能力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与中央和自治区涉及有关机构职能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