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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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许可资源配置,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建立健康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玉林市各县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查准予许可,允许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与公平公正原则,适应社会发展与结构优化需要。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四条 结合玉林市实际,将全市划分一般区域及特殊区域两种类型。
一般区域分为城区、乡镇、行政村。 城区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乡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街道,行政村是指除城区和乡镇区域以外由村民委员会治理管辖的区域。具体划分范围及名录详见***。
特殊区域包括居民小区、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大型商场、车站(机场)、大专院校、旅游景区等。
第五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布局模式。
(一)城区、乡镇零售点的设置采取距离限制模式。
(二)行政村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限制模式。
(三)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模式。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一节 一般区域布局标准
第六条 在城区范围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150米以上。
第七条 在乡镇范围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150米以上。
城区范围外开放式小区、由政府设立的开发新区零售点距离参照乡镇距离标准执行。
第八条 在行政村范围内,未设置零售点的行政村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距离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300米以上;已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零售点的行政村不再增设零售点。可增设零售点的行政村零售点布局名录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二节 特殊区域布局标准
第九条 属于下列区域的,零售点设置不受所在一般区域零售点布局限制,但作为一般区域及以下特殊区域申请点的参照点。
(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候车(机)大厅内可设置3个对内经营的零售点,各零售点间的距离不少于80米;
(二)封闭式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按小区商品房数量,每2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150米。
(三)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大型商场内设置的零售点按照场所内固定商铺(摊位)数量,每100户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距离不少于150米。
(四)旅游景区统一建设管理的商铺设置零售点,距离不少于150米。
(五)大专院校内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150米。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不受所在一般区域零售点布局限制,也不作为其他区域申请点的参照点。
(一)在城区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乡镇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超市内;
(二)120间客房以上的酒店、宾馆内;
(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便利店内;
(四)军队大院、看守所内;
(五)建筑规划许可证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封闭式建筑工地内;
(六)在册工人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单位内。
以上所述申请点仅指在特殊区域内经营的申请点,如果其面向区域外经营的,按照其所在一般区域零售点条件设置。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规划第十二条第(一)项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重新择址申请,择址范围为城区的在原街道内择址,乡镇的在原乡镇范围内择址,农村的可在原行政村范围内择址(不受第八条的限制),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需达到75米以上且符合本规划第四章的要求。
第四章 禁止性设置规定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城区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内,乡镇、农村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内不设置零售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的间距、距离是指申请点与参考点经营场所门沿之间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
城市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园林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间,所设置的隔离带(栏)、绿化带或划定的交通双实线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通行。可正常通行道路上临时放置的物品和擅自搭造的建筑不视为障碍物。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封闭式小区,是指小区有围墙或隔离物等明确边界划分小区与外部相隔,有固定出入口,有保安24小时值勤,对进出小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管理的小区。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当地政府部门同意设立,经营同类商品的交易市场,包括农产品综合市场、工业品综合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和其他综合市场。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库、加工及其他用途的场所面积。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不少于”、“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玉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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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各县(区、市)城区名录
2.玉林市各县(区、市)乡镇名录
***1:玉林市各县(区、市)城区名录.docx
***2:玉林市各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名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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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