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指南
一、 事项名称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二、受理单位
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各县区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四、申请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受理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六、申请材料
1.《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
七、办事流程
鉴定申请→现场查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60日办结(伤病情复杂的90日)。
十、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0530-5314120,12333
十一、办理地点
各县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窗口及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1209室。
十二、声明及二维码
声明: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