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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28日发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菏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较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波及2个以上市,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病例;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省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感染者;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1.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病例死亡;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卫计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红十字会、菏泽市军分区、菏泽市武警支队等的领导同志担任。

2.1.1指挥长职责

负责下达Ⅰ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命令;指挥、调度、监督各组完成任务;协调各组工作关系;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是否需发动社会力量支援,尽力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损失。

2.1.2副总指挥职责

负责协助总指挥工作。

2.1.2.1指挥部下设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专家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综合组。

2.1.2.2 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2.1.2.3应急管理专家组

建立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机制。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2.1.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监测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配合隔离治疗、现场控制、标本采集等;负责医疗感染相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风险评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2.1.2.5综合组职责

组 长:市政府联系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

副组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责任单位:事发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职责:请示指挥长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确保总指挥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各组;负责事故伤亡人数、救援情况等信息报送;衔接联系省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应急办等上级部门,落实上级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示和批示;协调、联络各组工作;负责宣传报道的审核把关工作。

2.1.2.6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预案修订和完善,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方案,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新闻通稿,负责组织新闻及网络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

市教育局:负责密切配合市卫计委组织制定、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等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托幼机构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收集掌握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对疫病区实行依法交通管制等强制隔离措施,依法打击和查处制造社会混乱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疫病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对急需救助的群众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救助,组织救助捐赠活动,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所需经费,做好财政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政策,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开通应急处置专用临时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等运输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对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及疫情处置工作,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疫情信息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防控传染病及疫情的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质监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物资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配合专业部门开展观察、隔离工作,防止疫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跨地区传播。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呼吁和接受有关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人道主义应急援助。

菏泽军分区:负责驻荷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控工作,根据疫病区发展情况,及时动员军队医疗单位人员及卫生资源支援地方应急处置工作。

菏泽市武警支队:负责全市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控工作,必要时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病区现场的控制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并监督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2 监测

3.2.1监测预报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全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质量。

3.2.2隐患排查整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评估工作制度,及时汇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3.3预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根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卫生行政部门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或者提出预警级别的建议。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3.3.2 发布预警信息。Ⅰ、Ⅱ级预警,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由本级卫生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Ⅲ、Ⅳ级预警,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并发布预警,报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可直接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Ⅲ级、Ⅳ级预警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防联控;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做好事件相关信息监测,预测、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3)公布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公众沟通渠道,安排专业人员值守,加强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4)及时发布避免、减轻事件危害的科学常识和人民政府处理事件的相关信息;

(5)监测管理社会舆情,引导社会舆论,疏导社会情绪。

Ⅰ、Ⅱ级预警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三级和四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卫生应急队伍进入紧急状态,动员后备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发布各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动员指令,检查调试有关物资、设备;

(3)采取停课或停止大型公共活动等强制管控措施;

(4)发布旅游警告;

(5)必要情况采取交通检疫。

3.3.4 调整与解除预警警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密切***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建议。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公民获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有义务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卫生医疗机构报告。有关卫生医疗机构和信息员要加强对信息网点的监测,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根据事态进展,要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并通报同级政府新闻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菏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市卫生计生委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最迟不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分析、研判、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督促、***、反馈落实情况。

4.1.4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涉及我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卫生计生、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做好疫病区现场划定,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快速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防止事态扩大为主要内容的先期处置工作;明确临时救援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救援人员及装备到达事发地区;对进入疫病区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有序畅通;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4.3 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终止

4.3.1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市级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报市级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由市级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发布应急响应的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4 处置措施

4.4.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队伍、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要责令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病区范围;对我市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病区实施封锁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房屋。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临时设置或启动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病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应急指挥部要将信息发布与其他应急措施同步部署,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事件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组织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采取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市卫生计生委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武警部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涉及跨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通报。

(6)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工作。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4.4.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3)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4.4.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5.1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内容的监控和舆情分析,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5.2 发生具有全市影响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在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5.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5、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研究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征用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因处置工作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3 总结评估

5.3.1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5.3.2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1月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5.4 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要组织和协调当地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1.1 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现场调查防控、伤病员救治、饮水及食品卫生监管等专业队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加强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6.1.2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各级人民政府与当地武警部队要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充分发挥武警部队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6.1.3 社会应急力量。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财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卫生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

6.3 物资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 生活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紧急组织调运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时向急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保障。要明确责任人,立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实际,加强统筹和协调,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为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卫生应急交通运输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卫生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公安部门要统一规范应急车辆标志,做好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

6.6 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要为医疗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 治安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武警部队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6.8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设完善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信息平台。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沟通保障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沟通的政策和技术保障工作。

6.9 科技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平台系统,确保与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队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菏泽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制定并负责管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本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菏泽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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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10:35:1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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