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依据行政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石首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四条 石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但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间距和总量控制。间距标准,以门店大门中心点按照正常通行的标准测量最近人行距离,参照物为最近的有效许可零售点。
(一)城镇社区(乡镇所在地),根据市场繁华程度、人口密集程度等因素,申请人申请的经营地址周围间隔距离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宜增加设置零售点。
1.城区街道,申请人申请的经营地址周围30米内已有零售点的;
2.乡镇街道,申请人申请的经营地址周围50米内已有零售点的;
3.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按小区住户数量进行设置,户数不足200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不足400户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每增加2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
小区内门面毗邻街道(道路)向外经营的零售点,按所在街道(道路)零售点设置的条件设置。
4.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及专业市场的零售点按其规模设置,规模在100个固定门面和摊位数以内的,内设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规模在100个以上的,每超过5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与市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门面、摊位数以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为依据。
属于市场规划范围且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如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相关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市场外经营或贯穿市场和街道经营的,受所在街道地域间距限制,与市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且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
(二)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每1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50户的可设1个零售点。
(三)个性化区域,按如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1.汽车站、轮渡码头独立候客厅以及高速公路独立服务区内,根据客流量大小及面积大小,可设置1-2个零售点;
2.旅游风景区的每个进出口,可设置1个零售点;
3.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可设1个零售点;
(四)经营业态“其他类”,在符合距离、数量控制的前提下,设置零售点比例总量控制,其他类不超过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零售点总量的6.5%,实行退一进一。
(五)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特定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减半执行:
1.残疾人(持残疾证原件);
2.烈士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3.军属、转业或复员未被安置就业的;
4.被当地民政部门确定为低保对象的(持低保证);
5.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办证条件。该照顾政策限享受一次。
第九条 原零售点经营门面受政府拆迁影响,无法继续经营,需变更经营地址,凭拆迁通知和拆迁补偿协议,及时主动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划的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标准限制。
对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红线”内持证户主动歇业,重新选取卷烟经营点的,不受本规划的零售点数量、间距标准限制。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经营场所受自身环境制约,不宜办证的;
(五)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六)一个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内及出入口中心外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3.国家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业态,是指石首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商务部颁布的《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GB/T18106-200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制定的,将石首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七种类型。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初等教育、预备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教育、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等各类学校。如幼儿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零售点间隔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中心位置。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口、入口的,各出口、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中小学、幼儿园的间距是指从申请人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位置到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中心位置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的距离。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2021年5月27日起施行。2020年6月8日起实施的《石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石烟专〔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