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通讯员 周远松) 近日,威宁县人民法院对该院受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判令由被告人王某加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修复因其失火所破坏的3.6938公顷林地生态环境,恢复土地原状。
2018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加与其妻在中水镇花园村三组的一山上给其岳母扫墓时,王某加燃放鞭炮不慎起火引燃山上林木,由于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扑灭,王某加便与其妻离开现场。随后,中水镇花园村护林员李某发现火情并立即通知其他护林员、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及村民赶到现场开展救火工作,同时将火情向中水镇林业站站长王某奎汇报。当日15时20分,王某奎向县公安局中水派出所报警后,赶到现场参与救火。16时许,众人合力将火扑灭。期间,王某奎通过向村民了解,得知起火点是王某加夫妇上坟的地方,便电话通知王某加到现场了解情况,王某加承认系其燃放鞭炮引发火灾。随即,接到报警的中水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加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王某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县林业局现场勘验鉴定,该次火灾范围涉及林地2个小班,总面积为3.6938公顷,其中,1号小班面积为2.7103 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郁闭度0. 75),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2号小班面积为0.9835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郁闭度0.8),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1号小班和2 号小班优势树种均为云南松,平均胸径10.2厘米,平均树高4.5米。森林火灾范围内,涉及林地上林木烧毁程度为中度烧伤,烧毁、烧伤林木占总林木比例的30%。经折算,1号小班烧毁、烧死林木株树953株,2号小班烧毁、烧死林木占株树785株,合计烧毁、烧死林木总株数为1748株。经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损失价格鉴定,王某加失火造成森林经济损失为13110元。
另查明,王某加涉嫌失火损毁的森林林权归水镇花园村集体所有。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9月3日向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材料,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加犯失火罪一案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3.6938公顷林地遭受破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应予处罚。同时,由于被告人王某加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加修复其破坏的3.6938公顷林地生态环境,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加接到林业部门的电话后,主动返回现场接受调查,且公安机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其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