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约谈药品生产企业开展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自检和召回工作
根据省局《转发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明电[2012]18号)文件精神,5月10日,我局药械管理科迅速行动,约谈我区生产胶囊剂的药品生产企业。结果,各企业有关负责人一致表示将会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自检和召回等工作,把我局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约谈会上,梁兆熙副科长通报近期胶囊剂药品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并传达18号文精神。黄雄辉科长提出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意见:鉴于我区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上报的胶囊剂药品均在有效期内,我局要求有关生产企业必须参照文件进行自检和召回,并及时将自检计划、自检结果和召回情况向我局上报。对于5月1日后上市的首批胶囊剂药品生产情况和自检情况必须及时向我局进行报告。如出现在6月1日后在市场上抽检发现该企业的胶囊剂药品铬超标或10月1日后企业还未配备相应的胶囊剂药品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的情况,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的文件要求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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