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社会组织中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明民函〔2018〕217号
关于在全区社会组织中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的通知
区直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明府办函〔2018〕84号)精神,推进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工作,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经研究,决定在我区社会组织中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法办理登记,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章程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
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不强制入会,不乱摊派、乱收费、严禁非法集资,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诚实守信,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公开登记证书、章程、业务范围、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信息。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主动向会员公开,增加社会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民主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以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
(七)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新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办理登记时,自觉作出信用承诺。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可在办理年检、换届、变更等各类手续时签署信用承诺书。我局将定期对信用承诺书进行归集整理,并在区民政局相关网站页面上公示。
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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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