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3112号原告刘显荣诉被告黎嘉林梁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黎嘉林、梁伟成: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3112号原告刘显荣诉被告黎嘉林、梁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3112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黎嘉林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黎嘉林向原告支付以50000元为借款本金从2018年2月7日起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7日为5000元;三、被告梁伟成对被告黎嘉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昭迎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郭焕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四十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