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4567号原告王举棠何卓琳诉被告邓艳红邓善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 告邓艳红:本院受理原告王举棠、何卓琳诉被告邓艳红、邓善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邓艳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2011年5月6日所借款项的剩余本金582176.88元予原告王举棠、何卓琳,并从2011年7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该582176.88元剩余借款本金的借款利息予原告王举棠、何卓琳;二、被告邓艳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2011年6月27日所借款的485000元借款本金予原告王举棠、何卓琳,并从201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该485000元借款本金的借款利息予原告王举棠、何卓琳;三、驳回原告王举棠、何卓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981.33元(原告王举棠、何卓琳已预交),由原告王举棠、何卓琳负担13166.33元,被告邓艳红负担26815元。被告邓艳红负担的26815元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王举棠、何卓琳已多预交的26815元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王举棠、何卓琳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王举棠、何卓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