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政(光)罚字〔2018〕018号(个体)
深圳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水政(光)罚字〔2018〕018号
被处罚人:鲁学成(身份证号:5105***********136)
联系方式:186****7729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134号附1号30-1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27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水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市光明新区长圳社区长凤路东侧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工程第四合同段(里程桩号K11+900.517~K19+700)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施工方为你所在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你本人系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水土保持工作。该段公路长度约为7.8公里,现场检查时处于路基施工阶段。该项目填方路基成型面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边坡已经用绿网覆盖,但部分边坡的绿网已经破损。项目排水沟基槽两侧有沙土堆放,没有进行覆盖也没有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排水沟基槽有两个积满泥沙的沉砂池(规格为1.5m×1.5m×1.5m),沉砂池沉淀效果不佳。现场检查时,正值雨天,雨水冲刷没有绿网覆盖的边坡及排水沟基槽两侧沙土堆,造成水土流失,流失的水土流入大眼山无名山水溪流,再经长风路旁的溪流流入鹅颈水北支,最后流向茅洲河。经核查,该项目已设计水土保持方案并通过审批。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关于批准深圳外环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施工许可申请书等证据为证。
2018年4月27日,水政执法人员向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水政(光)责字[2018]3108号),限期二十日内整改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2018年7月20日,水政执法人员复查,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工地边坡及排水沟基槽两侧已进行绿化,现场未发现有水土流失情况。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0日向你送达了《水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水政(光)听告字[2018]01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也未申请听证。
2018年9月21日,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同意对你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体设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务主管部门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七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 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水利厅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