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梓卫生监督分所办公用房室内装饰配套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坑梓街道人民路15-17号,属于坑梓卫生监督分所租赁民房进行整理改造后用于办公和预防保健的装饰工程,经2004年7月21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三届二十次)第十八条同意政府补助100万元,其余资金自筹。该工程已经过公开招投标,预算造价为137万元,中标合同价为107.06万元。其工程规模是对结构为框架/5层、建筑面积为1441.13平方米的原有民房进行装修。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区坑梓卫生监督分所,设计单位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广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标施工单位为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07年1月15日开工,2007年9月15日竣工验收。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项目结算已经深圳市广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送审造价为1 525 449.22元,总审定造价为1 362 096.53元,核减金额163 352.69元,核减率为10.71%。
三、工程财务收支情况
该工程于2006年11月收到区财政补助100万元。至审计时止,本项目共支付工程款1 177 125元,对比审定造价1 362 096.53元,未付款为184 971.53元。
四、存在问题
1.多计工程造价163 352.69元。多计造价的主要原因是:
⑴未按合同制定的固定单价执行,核减8 987.22元。
⑵未严格执行合同规定材料调差条款,核减138 371.83万元。
⑶其他原因核减15 993.***万元。
2.多付招标代理费7 654元。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审定招标代理费为7 346元,对比已付款15 000元多付了7 654元。
五、审计建议及处理意见
1.对多计工程造价163 352.69元的问题,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应予以调减,工程造价以审定造价1 362 096.53元进行结算。
2.对多付招标代理费7 654元的问题。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多付给深圳市广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7 654元应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