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行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
深龙建〔2008〕58号
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落实我区物业管理行业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计划生育管理力度,确保完成计生主管部门下达给我区的物业管理行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精神,结合我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
各物业管理单位要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明确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职责,在管理处明确一名计生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收集、反馈和普及科学知识等工作。公司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把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协助辖区计生部门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
二、建立规章制度
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严格的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
(一)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结合物业管理制度,配合社区查验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办理《婚姻证明》情况。
(二)建立宣传和服务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宣传、学习活动。利用小区宣传栏定期开展普及人口科学知识、计划生育科学法制知识活动;悬挂计划生育宣传标语横幅等,配合做好行业宣传。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辖区计生部门通报有关人口与计生信息。
(四)建立所属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
(五)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发动物业公司职员和业主中的积极分子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调动小区居民参与本小区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活动的积极性。
三、落实管理责任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社区计生部门做好计生工作,在现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物业管理公司每年年初要与当地社区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二)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所属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不得雇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招用20至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持有现居住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收留或安排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接受处理的人员居住或工作,一经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接受处理的人员居住或工作的,要及时通知当地计生部门并协助处理。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物业管理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按照与各街道、社区居委会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加强企业自身计划生育管理的同时,积极配合各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开展物业管理范围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行动。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行业 计划生育 通知
─────────────────────────────────────────────
抄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住宅局)人秘科 2008年5月6日印发
─────────────────────────────────────────────
(印5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