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府办〔2014〕29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行政权责清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岗区行政权责清单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龙岗区行政权责清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权责清单制度,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促进政府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提高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以及依法履行或受委托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其他部门,应编制行政权责清单。除保密事项外,行政权责清单统一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对外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正式发布后的行政权责清单,作为政府部门业务运作、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配置等政府权力运行和行政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行政权责清单公布的信息是政府部门对外实施管理服务的基准信息,各类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对外发布的权责事项信息应与行政权责清单保持一致。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公布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开展对外的管理服务,未纳入行政权责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和办理。
第四条 行政权责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三定方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部门职能调整、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因素进行及时调整。各部门应按照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的要求,定期优化完善行政权责清单。
第二章 行政权责清单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职权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及其他等10类,行政监察、行政复议、信访、政府法制监督和行政调解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 行政权责清单包括职权职责目录、职权职责信息表、权力运行流程图3个部分。
第七条 行政权责清单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的原则编制,每项行政职权应明确相应的职责,并区分为事前、事中、事后3个阶段。权责信息中应明确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规定,并明确廉政风险等级。
第八条 职权职责信息应包含行政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需要知晓的各项信息,包括职权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条件、工作流程、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救济方式等。
第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应当按照定额处罚的要求明确裁量标准,最大限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十条 行政权责事项实行编码管理,每一权责事项对应唯一的编码。没有编码的事项不得对外发布和实施。
第三章行政权责清单的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权责清单事项的新增、变更、废止、发布等,依托龙岗区电子政务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权责清单的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定期对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发布的行政权责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权责事项的增加、变更、取消的申请。
(二)区编办负责审定部门权责事项的增加、变更、取消;组织开展政府职能转移,区、街、社区权责合理划分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权责清单;根据行政权责清单,合理调整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
(三)区政务办负责审核政务服务事项的增加、调整、取消;组织推动各行政单位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相关单位根据改革成果相应完善权责清单。
(四)区法制办负责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事项内容的增加、调整、取消进行审核;指导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开展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对行政权责清单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五)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权责清单中的廉政风险等级进行审核;对纳入统一平台的权责事项进行电子监察,定期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对行政权责清单公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纪律监督。
(六)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统一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负责分配事项系统使用账号和权限。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指定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负责统筹事项系统使用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本部门事项系统工作人员做好统一平台事项的动态更新、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做到统一平台事项系统数据与实际办理情况一致;
(二)督促本部门事项系统工作人员根据统一平台事项修改完善网上办事分厅、政府网站、行政服务大厅等载体中权责事项信息;
(三)收集和处理社会各界对本部门权责清单的意见建议;
(四)其他需要统筹协调的事宜。
第四章行政权责事项调整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启动行政事项的增加、变更、取消调整程序:
(一)根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或相关规范性文件,需要增加、变更、取消的;
(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委托下放需承接实施的;
(三)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移等工作,相关事项变更已经批准确定的;
(四)因机构职能、组织机构代码等发生变更需要调整的;
(五)其他需要增加、变更、废止事项的情形。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调整条件的,清单编制部门应及时向区编办提出调整的申请,说明调整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调整事项的申请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调整事项为政务服务类事项的,应征求区政务办意见;涉及执法类事项或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征求区法制办意见;涉及廉政风险防范问题的,应征求区监察局意见。区政务办、法制办和监察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后报区编办审定。区编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审查意见。
审核不通过的事项,由提出不通过理由的部门退回事项实施部门补正或办结。
第十六条 涉及增加部门权力或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事项,相关部门在申请调整前,应事先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并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5日。申请调整的材料内容应包括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相关审核部门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审核通过后,报清单编制部门分管区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审核通过的事项,由区编办通知区科创局开放变更权限,清单编制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统一平台完成录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监察局、编办、政务办、法制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行政权责清单实施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责事项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未按本规定制定行政权责清单或新增的权责事项内容不符合有关编制发布要求的;
(二)除保密事项外,行政权责事项未列入公布的行政权责清单但实际对外办理的;
(三)权责事项实际办理要求与在行政权责清单公布的办理要求不一致的;
(四)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权责清单编制部门未及时启动调整程序调整有关行政权责事项的;
(五)本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事项信息与行政权责清单公布的相同事项信息不一致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