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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8日发表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市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

  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3.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

  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

  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 疫情分级

  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性质、危害程度、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人员感染情况和趋势,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四级:

  1.4.1 特别重大(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天内,我省(含我市)和相邻省

  有 10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含我市)有 20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 10 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含我市)及其他邻近数省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 l4 天内,我省(含我市)在内的 5 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我省(含我市)20 个以上区县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0 个以上。

  (3)我省(含我市)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2 重大(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天内,我省范围内有 2 个以上市(含我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含我市)有 20 个以上疫点或者 5 个以上、10 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 14 天内,我省范围内有 2 个以上相邻市(含我市)或包括我市在内的 5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市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我省(含我市)在内的 20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0 个以上。

  (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 3 个以上市(含我市)发生疫情。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在我市发生。

  (6)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含我市在内的 3 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部或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 较大(III 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天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 2 个以上区(新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 个以上。

  (2)口蹄疫在 14 天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 2 个以上区(新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5 个以上。

  (3)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 5 个以上区(新区)发生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10 个以上。

  (4)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 5 个以上区(新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在我市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4 一般(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在我市 1 个区(新区)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 1 个区(新区)内呈暴发流行。

  (3)区(新区)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 相关突发事件现状

  深圳毗邻香港,是一个人口超过千万的畜禽产品消费大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来自全国 20 多个省市和地区,是我国各种畜禽产品进出口的重要口岸及供港活畜禽的主要集散地,动物疫源复杂,疫情跨区传播风险高,重大动物疫病和重要人兽共患病防控难度大。2006 年至 2012 年,我市相继发生牲畜口蹄疫疫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狂犬病病例。当前,国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有所抬头,严重威胁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外来疫病防控难度大;周边国家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持续发生,对我国疫病防控的威胁在短期内难以有效缓解;病毒变异速度的加快,也使得动物疫病防控难度不断加大,2013 年,我国首次发生人感染 H7N9 病例。从疫情发生趋势分析,我市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仍然存在。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本市成立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为市应急委下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伍,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经贸信息和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经贸信息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原则上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以下单位组成: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城管局、市口岸办、市外办、市应急办,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田区政府、罗湖区政府、南山区政府、盐田区政府、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龙华新区管委会、大鹏新区管委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指挥部成员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收集、***舆情,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动物防疫应急需要,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制定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规划和预防措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负责认定疫情级别,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启动和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对疫点、疫区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疫情处理费用和补偿费用的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市财政委: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防止疫病扩散。航空、铁路运输过程中出现疫情时,协助职能部门做好相关交通保障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人感染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方案;负责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对感染动物疫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依照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负责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的动物交易行为和开办企业相关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以及不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等违法行为,配合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流通及消费环节应急处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及对疑似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外办: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市应急办: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和指示。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境内外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协助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供港畜禽疫情的处理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负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负责防疫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工作;

  市人居环境委、市文体旅游局、市口岸办、深圳海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件的制发和管理;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贸信息委。

  2.3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技术组

  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4 应急处理机构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和执业兽医等组成,负责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理具体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预备队伍由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建、管理和指挥,设立控制扑灭、消毒处理、后勤保障等业务组。

  2.5 基层应急组织

  各区(新区)参照市的做法,设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负责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市、区(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针对不同动物疫情的特点,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按照本地区和周边地区、国内、国际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发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或及时解除预警。发出、调整或解除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应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本地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国内、国际重大动物疫情形势缓和,本地区和相邻地区均未发生动物疫情的,解除动物疫情预警。

  3.3 报告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3.3.1 疫情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动物异常发病或死亡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区(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区(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或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派人协助进行临床诊断,初步认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 2 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 1 小时内报所在地政府。如果是人畜共患病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初步认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区(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2 疫情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死亡数量、临床症状、实验室初步诊断结果、生产和免疫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联系方式等。

  3.3.3 疫情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4 深港联防联控与信息共享

  3.4.1 联防联控

  加强深港两地兽医管理机构的沟通与衔接,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协同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境内外疫情的传入传出。

  3.4.2 信息共享

  加强监测预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风险分析评估等活动。当深圳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可能危及并需要向香港地区通报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通报动物疫情发展和演变的相关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其他地方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疫情(I 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 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 级)后,在省政府及省农业厅的统一领导下,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和协调本市各类资源和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③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由省政府决定。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动物卫生、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等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①协助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协助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②协助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调拨市级应急储备物资,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督促、指导和检查疫区应急处置工作。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协助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⑧组织做好疫情的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及时向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4)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①境外发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②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③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 级)的应急响应确认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 级)后,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对超出本处置范围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机制。

  (1)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和封锁疫区的建议。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有关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有关防控措施。

  4.2.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发布封锁令,封锁疫区,由区(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邻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官

  采取 I 级、II 级、III 级应急响应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官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官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负责人分别担任,现场指挥官可决定现场处理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

  4.4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相关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范严格落实防护措施。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进入疫点和疫区的人员应采取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等防护措施,离开时,人员应进行彻底消毒,必要时进行血清学监测,使用后的物资应做好回收、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4.5 信息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发布和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6 应急结束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或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宣布批准,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厅报告。

  事发地上级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评估,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并对事件的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时报上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新区)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疫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公安机关、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疫情处理工作。

  6.2 物资保障

  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应急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物、防护物品、器械、交通和通信工具等,储备库的日常管理由市、区(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6.3 资金保障

  市、区(新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将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有足够的资金用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所需费用。

  6.4 技术保障

  市、区(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加强市、区(新区)级动物卫生基础设施和实验室建设,完善和提高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手段。

  6.5 安全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疫情封锁区的巡逻警戒,对阻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监督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市、区(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举行应急演练,确保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2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区(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与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3 奖励

  各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或提请同级政府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4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 附 则

  8.1 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8.2 管理与修订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17 号)的规定,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对本预案进行编制、审批、备案、公布、修订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实际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相关单位名称或职能发生变化;

  (8)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 年 12 月 3 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8.5 其它

  水生动物发生重大疫情可参照本预案执行,各区(新区)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9 附 录

  9.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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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10:51:2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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