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协议公示
甲方:珠海市斗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路3188号建设大厦
电话:0756-5508670
乙方:珠海市南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金鸡路125号汇生商贸大厦11楼
联系电话:0756-8582254
经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友好协商,就甲方指定岗位的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外包给乙方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将专业工程人员等岗位的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外包给乙方,乙方安排服务人员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事项,甲方因此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与服务人员相关的聘用手续由乙方负责完成。
第二条 甲方对外包服务的内容、要求、风险防范,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外包服务需求单(以下简称“需求单”):
(1)建筑类专业工程人员:5名,35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中级以上职称可放宽至40岁),建筑类专业。
(2)燃气类专业工程人员:1名,35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中级以上职称可放宽至40岁),燃气类专业。
(3)法务人员:1名,35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类专业。
(4)房地产专业人员:1名,35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房地产类专业。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单”的业务内容,安排服务人员到甲方处提供服务,完成甲方制定的工作任务。服务期间为甲方提供的具体工作事项均以甲方名义完成,与此相关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本协议内容如与中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新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本协议任何条款如需要变更或补充,双方应签订相关变更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须在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
第七条 如甲方对服务人员有特殊要求或指定要求,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据相关规定对服务人员办理聘用和服务安排手续。
第八条 甲方有权要求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期间,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服务人员进行相应的管理,监督及培训。甲方有权对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服务人员经甲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才能从事相关外包业务。
第九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撤回服务人员,应当提前按双方约定通知乙方及履行义务。如因甲方的撤回导致业务服务延迟,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协议期限内或协议期满时,因甲方要求乙方撤回服务人员,乙方与服务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产生费用的,该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应支付给服务人员的经济补偿/赔偿、劳动报酬、福利费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若发生仲裁或诉讼,甲方应协助乙方举证,因甲方未能履行举证义务导致乙方作为用人单位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人员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仲裁受理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如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出要求乙方改正的书面意见。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函复甲方。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照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因甲方不按时付款而导致乙方因此需要向服务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如因乙方根本违约导致无法实现本协议目的,甲方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及其***和协议签订前的各项方案)。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提供相关外包业务服务,以甲、乙双方签署的“需求单”中约定的工作内容为准,如需超出“需求单”范围的,以双方协商同意为准。
第十六条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需求单”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到甲方处从事相关外包业务,乙方应确保其派往甲方从事外包业务的服务人员与乙方已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建立合法劳动(劳务)关系。
第十七条 乙方应保证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为已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的服务人员购买商业保险,避免与服务人员产生劳务纠纷,影响甲方相关外包业务的开展。
第十八条 在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前,乙方应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体检。乙方应教育和敦促服务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努力完成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乙方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办理服务人员的合法招用手续,并保障服务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如服务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出现工作差错,乙方应该配合甲方对服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如因服务人员个人原因损坏甲方财物,乙方必须协助甲方依法向服务人员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服务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如发生工伤,乙方办理工伤认定、伤残评定等申请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服务人员应享有的工伤待遇、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先由乙方支付,再由甲方补足给乙方。
第二十三条 服务人员在为甲方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期间,因各种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向有关员工追偿。赔偿金额的计算应本着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原则,具体协商。
第二十四条 如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出要求乙方改正的书面意见。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函复甲方。
第二十五条 甲方如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等费用,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延期支付服务费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因此随时提前解除或终止执行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乙方向服务人员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款)。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及其***和协议签订前的各项方案)。
第四章 费用及支付办法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服务费分日常劳务服务费及其他劳务服务费。
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甲方双方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日常劳务服务费,日常劳务服务费为人民币柒拾玖万叁仟陆佰伍拾壹元贰角(¥793,651.20),包括服务人员的人工成本(含报酬、五险一金、福利)以及服务管理费(标准为205元/人·月)。
其它劳务服务费指本协议约定的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所有费用的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其他劳务服务如有发生,由甲方承担并按实际发生额度支付给乙方。
以上费用具体数额以每月乙方的《费用结算单》为准,双方若对上述费用另有约定的,可以另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在协议签订两个月内一次性结算,结算时乙方需前向甲方提供《劳务费用结算表》及***。甲方每月5日前按服务人员当月的出勤等情况,核定服务人员上月的薪酬提供给乙方,乙方在15日前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方式足额发放至服务人员本人工资账户,依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乙方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户名:珠海市南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
账号:702****39797
上述时间遇法定节假日时提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 履行本协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应向乙方支付,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直接向乙方服务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甲方延误付费的,乙方保留每天收取2‰滞纳金的权利。甲方延误付费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停止相关外包业务服务,并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都应共同严格遵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根据对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时,则将争执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有关履行本协议的重要通知,将以书面方式送达,在送达不能得到对方当面签收确认的情况下,通知将依双方指定送达地址和收件人以特快专递交寄,在特快专递到达对方时即视为送达。不填写完整的指定收件地址及收件人的,以营业执照所载住址及法定代表人为指定收件地址及收件人。通过以上方式邮寄送达而通知被退回或由被送达方拒收的,视为已经送达。如双方指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变更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通知按原定地址及收件人送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珠海市 签约地:珠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