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业性集体合同
深圳市行业性集体合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 员工方 ) 乙方( 企业方 )
涉及员工人数 : 人 涉及企业数 : 家
协商首席代表 : 协商首席代表 :
姓名 : 姓名 :
职务 : 职务 :
证件号码 : 证件号码 :
协商代表人数 : 协商代表人数 :
代表产生方式 : 代表产生方式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本行业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 增强合作共事 , 促进企业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 , 经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行业工会 ( 或员工代表 ) 代表员工与行业协会(或企业代表)代表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
第三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四条、本合同对本行业各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五条、本行业实行以下工资分配制度:
(一) 。
(二) 。
(三) 。
第六条、本行业员工月工资不低于 元(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七条、本行业各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足额发放。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第八条、企业应按《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以计件工资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九条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行业员工工资水平及行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本行业员工工资增(减) %。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 , 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
( 一 ) 企业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 , 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 二 ) 与企业工会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 三 ) 企业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企业工会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十二条、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 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 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十九条、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 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条、发生员工伤亡事故, 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经生效, 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 , 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 签订补充条款, 并送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 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 , 重新订立本行业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送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 自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 15 日内审查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 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另一份由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 : 乙方首席代表:
( 签字盖章 ) (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业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