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物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19-08-25 至 2019-09-09
电子邮箱
lh_zjzb@szlh.gov.cn
征集内容
部门答复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9日,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上公开征集关于《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物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截止至2019年9月9日下午6时,共收到五条反馈意见。针对反馈意见回应如下:
1. 第十一条的实施主体和第十四条的实施主体分别表述哪些对象?可否考虑进一步明确规定?
答:第十一条的实施主体是指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所以此处的实施主体主要是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而本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四条是“分配方案的实施主体”,此处已就实施主体进行了限定,即配售方案的实施主体,具体包括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区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安居型商品房的原产权单位等。
2. 第五条关于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职责的第七款“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物业维修工作”能否具体明确承担哪些物业维修工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维修的范围主要是指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3.第十一条前后出现“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主体”两种表述,请问这两种主体分别为哪些单位?若是同一单位,建议统一表述为“项目实施主体”。
答:两者为同一主体,拟采纳意见。统一表述为“项目实施主体。”
4.第十七条“封闭流转期间特殊情形的处理”只包括了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除此之外的房屋类型如何处理?
答: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指出,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属于区政府,因此不存在封闭流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情形。
5. 第二十一条“收回住房”时按照什么标准计算后退还购房人相应价款?
答: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感谢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局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