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湖区扶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4年9月5日)
《罗湖区扶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四届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湖区扶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和促进产业升级,规范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贷款为小额短期贷款,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主要用于企业引导资金或临时急需周转,不能作为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注册资本,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贷款担保,是指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市担保机构)依据区财政部门与其签订的协议,根据区财政部门的推荐,为被推荐的中小企业贷款而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推荐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区财政、经济贸易、科技部门和商会分工负责辖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受理、考察、评审、推荐等工作。
(一)科技企业申请贷款担保到区科技部门申请,由区科技部门负责咨询、受理、考察、推荐。
(二)非科技型企业申请贷款担保到区经济贸易部门、商会申请,由区经济贸易部门、商会负责咨询、受理、考察、推荐。
(三)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经济贸易、科技部门和商会的推荐情况,负责安排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区财政部门根据联席会决定是否向市担保机构推荐。
第六条 申请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罗湖辖区注册的企业。
(二)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市场、信誉好,有两年以上的经营业绩。但技术创新性强、项目基本成熟、市场前景良好的科技生产型企业,只需一年以上的经营业绩。
(三)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四)在罗湖纳税,近几年对罗湖税收有一定贡献。
(五)企业履行信用承诺;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申请贷款后资金使用有明确方向;有反担保对象或抵押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经评估、量化的无形资产)承担风险责任。
第七条 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须向受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深圳市罗湖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由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地税)出具的上两年度、本年度内完税证明原件及其他纳税单证复印件;
(四)上两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近期财务报表;
(六)企业简介及主要经营项目、申请贷款资金投入项目的资料;
(七)能提供的反担保财产及其他证明企业资信情况的资料;
(八)高新科技项目(企业)提供深圳市科技部门颁发的认证书。
以上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外套活页夹。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
第八条 办理时限:
(一)申请企业按第七条规定提供齐全的资料并得到确认后为正式受理日期;
(二)相关受理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到企业进行考察(特殊情况除外);
(三)受理部门对企业考察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 建立联席会评审制度,由区财政部门牵头,区经济贸易、科技部门和商会参加。参加联席会的人员由各部门指派后保持相对固定。联席会召开的具体时间视申请企业数量、申请贷款金额和工作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条 联席会的职能:研究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有关问题,制订工作规则和审核程序,审核各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决定是否向市担保机构推荐。
第十一条 联席会对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申请进行评审。对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申请,不予评审,但如果有充足的推荐理由,可提出意见报区长审批。
一个企业一个年度只能申请贷款担保一次。企业第二次申请受理前需还清上一笔贷款,并提供银行的还清贷款证明。
第十二条 各受理部门负责收集申请企业资料,考察并提出初步意见,准备上会材料。开会前3日必须把上会材料送达参会部门。
第十三条 联席会决策采取会议决定的形式。先由受理部门汇报企业考察情况,然后各部门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部门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联席会作出是否推荐及推荐金额的决定后,由区财政部门根据会议决定在《贷款申请表》“联席审核意见”栏填写意见。决定推荐的,将资料送交市担保机构。
第十五条 建立***反馈制度。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与市担保中心联系沟通,并将担保放贷规模、贷款资金流向、贷款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资金等情况在下次联席会上向各受理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依据市担保机构与区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结算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应在市担保机构提供结算资料之后,经各受理部门审核,由区财政部门汇总,提交联席会审定。
第十七条 联席会对一个年度扶持中小企业推荐贷款担保情况作出总体评价,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