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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香洲栏目第四十五期开展安全生产法治宣传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作出了哪些修改?修改之后有哪些亮点呢?2021年9月7日,“法治香洲”栏目第四十五期特邀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室负责人廖荣峰、综合协调室负责人唐玲、执法室李涛和大家谈一谈。

  节目中,嘉宾们介绍了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和三大亮点。关于监管部门,嘉宾们针对法规中加强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落实的新规定进行了讲解,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于企业方面,嘉宾们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企业应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方面的新规定做了详尽的解答,指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针对拒不整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现象,采取了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等严厉措施;同时,解读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生产安全罪名,例如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要求香洲区企业对标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做好管理。对于从业人员,嘉宾们介绍了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员工关怀方面的新规定和香洲区对保障工业园区从业人员的安全举措。

  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实现香洲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香洲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狠抓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大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为香洲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法治香洲第45期新安法解读1    



法治香洲第45期新安法解读2    


  时间:202196  9:30

  主持人:珠海电台王路

  参加的嘉宾:

  廖荣峰: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室负责同志

  唐 玲:香洲区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室负责同志

  李  涛: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室工作人员

  主持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作出了哪些修改?修改之后有哪些亮点呢?我们今天请来了,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室负责人廖荣峰同志,香洲区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室负责人唐玲同志、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室工作人员李涛同志和大家谈一谈。

  主持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加强和改进我区安全生产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廖荣峰:首先,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香洲区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批示,***、***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办、国办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重要文件,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精神和***、***有关决策部署转化为了法律规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就是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其次,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实现香洲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指出,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作出了许多新规定,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决定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进一步织密了安全生产法治网络,打牢了安全生产法治根基。以此为根本遵循,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配套相关制度措施,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有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香洲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区应急管理局坚持把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着力化解群众身边的安全风险。一是紧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不放松,全面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风险点、危险源管控措施。深入推进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查处非法违法“小化工”窝点20个,收缴硝基漆、酯胶磁漆等油漆及天那水、松节水等易燃液体共计340余公斤,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7月下旬以来,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中,全区共派出检查组5685个,出动检查人员15057人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9359家,发现隐患9438处,已整改隐患7456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953份,查封了高安全生产风险企业15家,对43家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共计实施罚款234.27万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高效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今年以来,共处置突发事件15宗。如5月6日我局迅速响应、科学决策、果敢担当,联合属地街道、消防、公安等部门,以排雷之势成功解决了一宗易燃易爆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难题,有力保障了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香洲平安和谐稳定。二是扎实推进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牵头制定《珠海市香洲区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围绕“人、车、路、企、救”的18项突出风险提出51条防范措施。建立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工作专班,设立道安办,组建精干力量推进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协调推进105国道交通安全文明示范路创建,确保群众安全出行。今年以来,我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双下降”。三是高位谋划、高效推动,以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支撑点,以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全为落脚点,从企业最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入手,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采取“党员+”的模式开展“七个一”暖企安全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服务辖区100家安全生产监管重点企业,切切实实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此,我们更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狠抓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大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为香洲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主持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有哪些亮点?

  李涛:第一大亮点是把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摆在更高的位置;第二大亮点是明确了“三管三必须”,即“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第三大亮点是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违法最高可被处以1亿元的罚款。

  主持人:企业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作出了哪些新规定?

  李涛:一是细化了相关负责人的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还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是细化了“五到位”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从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三是强制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强化了事前预防。
  四是强化新风险新问题的防范应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法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针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加大了对从业人员的关怀,防范行为异常引发事故。规定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主持人:针对加强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作出了哪些新规定?

  廖荣峰:一是强化了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的领导,体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了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是强化了各级政府的领导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三是强化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写入法律,为进一步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编制并公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对于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主持人:针对拒不整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现象,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上采取了哪些严厉的措施?

  李涛:一是罚款数额普遍提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涉及罚款的违法行为,普遍提高了罚款额度。如对于发生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罚款数额最高可达1亿元。

  二是处罚方式更加严厉。增加了按日累罚规定,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且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坚决打击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等恶劣违法行为。
  三是严重违法行为惩处更加严格。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要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证照,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四是联合惩戒和公开曝光更加有力。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要进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要予以公开曝光,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提升。

  主持人:香洲区企业如何对标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做好管理?

  李涛:今后在面对执法更加严格、违法成本更高昂以及公众的关注度日益增加的形势下,企业必须制定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不仅要加强宣传和培训,要将新《安全生产法》纳入三级安全的教育培训计划,还要对一些旧的操作规程进行补充、修改或者废止。同时,企业也要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建立一个覆盖全体员工和岗位以及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积极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手段。

  每个员工也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避免带着消极情绪作业;同时,员工也要严守安全操作规程,没有经过培训不得上岗作业;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宁可停止作业,也不能违章作业。

  主持人:9月1日起,企业必须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什么是双重预防机制?

  李涛: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9月1日起生效,要求企业应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其中,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这表明,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长期开展下去,而且必须要认真、规范、科学地开展下去,这将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主持人:安全生产责任险是要求每家企业必买吗?

  唐玲: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简称为“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鼓励”或“应当”投保。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不履行投保“安责险”的法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持人:目前外卖骑手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频发的现象,对市民人身安全存在很大威胁,这样的行为在新的《安全生产法》中是否有得到约束?

  唐玲:新《安全生产法》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这就意味着对新型的平台型企业加强立法监管。比较典型的短视频、外卖、快递等平台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者和平台公司通过合同转移真实劳动关系。出现问题后,以自己是平台管理者,而非劳动管理者为由,推脱安全管理职责。骑手小哥素质参差不齐,屡屡勇闯红灯,猛飚车速,不仅致自身安全于不顾,且对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行为将得到法律约束。

  主持人: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出现安全事故是否只追究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

  廖荣峰:新《安全生产法》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比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我们说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生产,我们很多企业里面都有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这个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

  新《安全生产法》的发布标志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安全不再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

  主持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

  唐玲:新《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

  主持人:新《安全生产法》中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仅仅是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对于有独立仓库的销售单位,新《安全生产法》是否适用?如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管理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检查、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等等。

  唐玲:新《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

  主持人:新《安全生产法》中法律责任部分罚款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吗?

  唐玲::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规定: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主持人:现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管理中把人文关怀融入企业的发展,新《安全生产法》在员工关怀方面是否有侧重?

  廖荣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从只“管人”到要“管心”!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主持人:违法单位除罚款外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李涛: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例如危险作业罪,对妨害安全装置类、拒不改正类、擅自从事类的三类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与此相配套,新安全生产法也多处作出规定。

  妨害安全装置类的行为。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即第三、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拒不改正类型涉及多个条文。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主持人:目前,香洲区的工业园区发展迅猛,新《安全生产法》是如何保障这些区域从业人员的安全的?

  廖荣峰:目前,我国各类功能区的规模和质量发展迅速,聚集了大量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各类功能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难题,一些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各类功能区监管体制不够健全、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存在政企不分、条块交叉、职责不清、监管薄弱等突出问题。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主持人:如何防止在多部门管理过程中,互相推诿和信息孤岛的现象?

  廖荣峰:新《安全生产法》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解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监管部门齐抓共建,携手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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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柳桥乡开展桃树管护实战培训做实产业发展技术保障
  47.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沙坝乡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
  48. 王家镇三措施持续开展土地增减挂钩工作
  49. 区人社局积极开展社保业务技能练兵比武活动
  50. 丁家乡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51. 柳溪乡三措施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52. 县医保局持续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收工作
  53. 昭化区三举措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54. 县审计局三个深入助力脱贫攻坚
  55. 昭化区2021年1月上旬天气趋势通报
  56. 我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现开门红
  57. 我县多点发力打通重点群体增收渠道
  58. 知戒惧守底线筑牢公证质量生命线
  59. 我县六到位完成国家生猪调出大县监测调查工作
  60. 昭化区医疗保障局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及以案促改相关工作
  61. 消费者权益保护基层司法所在行动
  62. 战疫一线昭化法律服务人在行动
  63. 昭化区开展健康带回家幸福过大年卫生健康公益活动
  64.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局开展工商登记进驻金融窗口助推企业开办便利化
  65. 区应急管理局四常态推进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行动
  66. 昭化区六措并举筑牢三保底线
  67. 县林产公司四措施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68. 市自然资源局督导检查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69. 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观看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
  70. 市食安委验收昭化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
  71. 昭化区2020年交通扶贫专项实施任务搞定
  72. 县米管局多措并举打响脱贫攻坚夏季战役
  73. 县财政局积极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4. 龙兆学主持召开七届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
  75. 县林业园林局专项行动护绿增强绿色司法实效
  76. 县民政局三举措助推双提双破见实效
  77. 县安监局举办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78. 昭化区文广新局三举措打通广电惠民最后一公里
  79. 县政务中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政务服务硬环境
  80. 我区召开返贫致贫阻击会商调度会
  81. 我区召开优秀干部人才迎新春座谈会
  82. 我县一季度工业经济亮点纷呈
  83. 清水镇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推进会
  84. 我县开展十大活动聚力建设美丽旺苍
  85. 红岩镇优化服务全面提升计生群众满意度
  86. 我县开展体育场地统计调查专题培训会
  87. 昭化区增量提质建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
  88. 县人防办发放鸡苗助农增收
  89. 县机管局组织开展公务用车随车物品检查
  90. 广元市2019届高三历史复习备考培训会在我县举行
  91. 昭化区财政局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法治宣传活动
  92. 县司法局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促进工作大落实
  93. 昭化区应急管理局增添措施全力冲刺全年目标任务
  94. 县旅发局深入尚武镇指导脆红李采摘节活动
  95. 龙兆学赴清水乡督导脱贫攻坚工作
  96. 丁家乡四举措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97. 区司法局多举措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98. 县卫计局四措施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
  99. 昭化镇突出问题导向全力冲刺脱贫摘帽工作
  100. 区水利局三举措做好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检查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