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我市儿童福利事业的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儿童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教育、康复等方面的权益,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和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联合相关部门发文,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5年7月10日前联系我局社会福利科。
***:1.关于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
意见(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民政局
2015年6月10日
联系人:王晶荔 电话:2311177
***:
关于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市委、市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和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教育、康复等方面出台并实施了系列保障政策。但从总体情况看,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仍不均衡,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障水平有待提高。为推动我市儿童福利事业的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市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目标、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目标。全面建立和完善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到2016年年底,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儿童发展需要相匹配、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促进儿童福利事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总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精神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的目标,在儿童的生活、医疗、教育、康复、救助、监护等方面,做好政策衔接,创新政策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经费投入,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特殊保护与优先保护原则。在制定政策、提供保障方面,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2、坚持分类保障与适度普惠的原则。根据不同儿童的保障需求,实施标准有别、保障内容有别的分类保障制度。
3、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在儿童保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4、坚持保障有效与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儿童的分类有效做好儿童的保障工作,及时将不符合儿童保障政策的儿童和已成年儿童进行转介。
二、合理确定困境儿童的分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困境儿童。指自身状况存在困境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1、重度残疾儿童(指2级以上残疾,下同 );
2、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等重大疾病;
3、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三)困境家庭儿童。指因家庭状况存在困境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因重残(2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参照我市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规定)而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而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
2、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而导致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而导致监护缺失的儿童。
3、家庭贫困儿童。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儿童;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简称“低收入家庭”,下同);家庭收入虽高于低保标准但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处于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状态的儿童。
三、强化政策衔接与创制,实施儿童分类保障
(一)强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自然增长机制。以2015年我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为基数,每年自7月1日起按上年度珠海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增长率)调整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增长幅度同比不变或下降时,孤儿基本生活费维持当前标准不变)。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执行。
2、实行孤儿供养标准一体化。不分城市和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实行全市统一的孤儿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二)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1、落实和完善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根据《珠海市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按残疾等级标准按月发放残疾儿童生活津贴。
2、落实和完善重度残疾儿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珠府〔2011〕56号)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家庭,其家庭低保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0%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资金的分配比例及来源按《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珠府[2011]56号)执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3、建立困境家庭儿童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困境家庭儿童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按不低于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的60%按月发放。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救助。
对公安机关护送前来的受监护侵害的和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按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珠民函〔2015〕49号)执行。
(三)推行适度普惠型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
1、推行适度普惠型的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珠海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我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范畴,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孤儿及低保家庭的儿童参加本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资助。
2、推行适度普惠型的医疗救助制度。将符合困难医疗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应急医疗救助的范围。属孤儿、低保家庭的儿童,分别按特困人员和重点救助对象享受相关住院、门诊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参加了本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的,免收其住院押金(预付金),其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仍未确认身份且未办妥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接收手续的困境儿童以及需要急救但无负担能力的困境家庭的儿童实施应急医疗救助。
(四)实施适度普惠型的教育保障制度
1、实施适度普惠型的义务教育。实现本市户籍未成年人从学前1年到高中阶段13年(残疾未成年人15年)免费公共教育,逐步对本市户籍幼儿及非本市户籍贫困家庭幼儿学前教育学费给予免费补贴。
2、实施适度普惠型的特殊教育工程。实施特殊儿童教育提升计划,依托市和斗门区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支持各类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随班就读。
3、实施教育援助工程。对住校的困境儿童减免住宿费;对就读高等院校的困难家庭中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对重病、重残、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的儿童少年,开展送教***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五)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水平。
1、以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康复救助范围,并积极开展康复服务,提升康复水平。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费用纳入市福彩公益金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中解决。
2、开展孤儿“明天计划”,将符合手术适应症的孤儿,及时纳入国家和省的“明天计划”进行救治。
(六)做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对长期流浪(特指超过24小时及以上)乞讨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保护。
1、年龄在6周岁及以下的流浪乞讨人员,除发现地在斗门区的由斗门区社会福利中心接收安置外,其他区发现的由市社会福利中心接收安置。在高栏港等西部地区发现的,经与斗门区民政局协商一致后,也可就近委托斗门区社会福利中心接收安置。
2、年龄在7周岁及以上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发现地的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接收安置;尚未建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区,由区级民政部门确定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安置或商市救助管理站接收安置。接收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应安排好其生活、教育和文体娱乐活动,查找到流浪儿童户籍地的,市和斗门区救助管理站应及时联系并配合区民政部门按救助渠道送返其户籍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安置。
3、对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按如下办法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非救助期间患病的,各区要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医疗费用纳入应急医疗救助基金解决:未经治愈的,各区民政部门不得将其送至救助管理站或福利机构监护、照料;在救助期间患病的,接收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患病的按《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04〕68号)的规定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七)健全监督保护制度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
(八)建立社会参与机制
鼓励和支持各级关工委、共青团、妇联引入专业社会组织,根据问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行为特征,通过社区矫治、心理疏导、励志帮扶等方式,引导和帮助问题未成年人解除困境,培养健康心智和人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或心理咨询机构对集中供养的儿童开展儿童服务,救助管理站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社会公益服务组织对社会上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流动巡查、引导、临时保护的服务。各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散居的困境儿童开展临时照料、励志、辅导服务。鼓励红十字会和获得公益慈善捐赠资格的公益慈善组织、基金会设立困境儿童重大疾病救助资金,对患重大疾病的儿童给予人道主义的社会医疗救助。
(九)加快儿童福利指导及服务体系建设
依托市、区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没有儿童福利机构的,由区民政部门设立儿童福利指导领导小组),依托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依托村(居)委员会设立社区儿童之家并配备一名儿童福利主任或儿童福利督导员,形成市、区、镇(街道)、村(居)四级儿童福利工作指导体系,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信息共享的儿童福利服务网络。儿童福利服务工作人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渠道解决。强化属地镇(街道)和村(居)的指导和组织功能,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救助、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履职能力培训等服务。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民生幸福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市成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的市领导担任组长,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住规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的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政府应参照市做法成立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共同抓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工作,并按遗漏补缺的原则重点做好制度缺失的建立与完善工作。
民政局要发挥好牵头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与监督;切实做好孤儿和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儿童的医疗救助以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困境儿童慈善认捐与帮扶信息公开机制,引导慈善机构和社会企业为困境儿童提供捐赠与帮扶服务。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社、广播、电视、网络的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儿童福利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实施适度普惠型的教育保障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孤儿和困境儿童心理关怀。
司法部门负责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和孤儿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并确保其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仍未确认身份且未办妥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接收手续的困境儿童以及需要急救但无负担能力的困境家庭的儿童实施应急医疗救助,督促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和困境儿童医疗费用,免收住院押金(预付金)。
住规建部门负责儿童福利设施、儿童康复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规划建设,对违反规划行为进行监督查处;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将其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
国土部门负责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康复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用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弃婴(弃童)法定监护人的查找以及身份确认和依法办理户口登记工作;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文明办负责统筹志愿者服务工作,加强对志愿者的业务培训,将志愿者纳入社会儿童督导员队伍,协助儿童福利督导员开展困境家庭儿童或困境儿童的服务工作。
团委负责利用珠海市青少年权益工作系统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的信息录入、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动员共青团组织和青少年组织与困境儿童或儿童福利机构展开帮扶、结对活动,帮助困境儿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妇联负责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动员社会热心人士捐资助学,关心帮助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成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残联负责残疾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和困境家庭父母的重残的认定,以及残疾人生活津贴与相关补助的发放工作,提供康复救助服务,保障残疾儿童等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托养制度。
(三)强化监管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在村(居)建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四)营造社会氛围
各地要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加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