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6日发表  

           (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防治。  前款所称机动车不包括铁路机车和拖拉机。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可以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并按照规定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处理和答复。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采取措施保障相配套的车用燃料的供应,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提前公布符合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道路与交通规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支持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和节能型低污染排放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单位改用节能型低污染排放机动车工作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加强对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排气污染严重的营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并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限制特定区域内摩托车、低速货车等车辆的保有量。  第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严重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光化学烟雾等污染事件,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气检测结果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内容,并将机动车环保有关内容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资源共享。  第九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时制定车用燃料地方标准,并对机动车和车用燃料的生产、加工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本省申请机动车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或者申请机动车由省外迁入本省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证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持有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证明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不得要求其另行检测。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禁止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十五条 新建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  第十六条 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避免装置失效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并将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必须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  (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第二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纳入对机动车维修、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注册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将机动车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排气污染物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和地方规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妥善保管检测单位核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证明。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措施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  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应当进行出厂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实施了前款规定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上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畅通。  上路抽检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并向车主明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复检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到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维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转让、转借、冒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及属于限制行驶车型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的,或者已建加油站未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新登记油罐车未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安装的,或者在用油罐车未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解除其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委托关系,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定期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未予维修或者维修不合格仍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待维修合格后立即予以发还。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已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检,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维修机构限期整改,并可以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经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未予维修的或者维修不合格仍上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待维修合格后立即予以发还。  经上路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待维修合格后立即发还行驶证。  第四十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委托的;  (二)对擅自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机动车维修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予以注册登记上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手续的,或者不依法强制报废的;  (五)对伪造、变造、转让、转借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转借、冒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等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到其指定的机构接受机动车检测、检验、维修等服务的;  (七)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4 12:04:45重新编辑
深圳东门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南湖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桂园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笋岗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清水河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翠竹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东湖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东晓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南山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南头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招商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蛇口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粤海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沙河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西丽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桃源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盐田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沙头角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梅沙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海山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龙岗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布吉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坂田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南湾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平湖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横岗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龙城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坪地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坑梓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福田人力资源市场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龙岗企业为冬奥会场馆打造手术室级别的空气环境
  2. 同心社区开展如何当好青春期学生的家长主题讲座
  3. 关于报送深圳百佳基层普查员推荐资料的通知
  4. 深圳龙岗坂田95公里新建管网工程完成移交
  5. 斗门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提出加快实现五年再造新斗门目标
  6. 关于接受梅仕华辞职请求的决定
  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18:24:27
  8. 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门诊中央胎心监护(一拖五)中标公告
  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18:24:34
  10. 龙岗牵手华为打造深圳首个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
  11. 远离合成毒品共创平安坂田——龙岗区坂田街道综治办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12. 平湖大围将打造深圳首个具有浓厚乡愁传承历史文脉的综合社区
  13.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18:24:01
  14. 致海内外侨胞台港澳同胞的慰问信
  15. 2021年龙岗区安全生产百日整治攻坚行动情况通报
  16. 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到三灶考察
  17. 深圳市南山区图书馆总分馆中文图书(预)竞价采购结果公告20170412171301
  18. 坂田社区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讲座
  19. 深圳市龙之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公示
  20. 南山区残联关于开展2022年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公告
  21. 南山区安监局南山区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服务采购公告20150703191523
  22. 深圳市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安保服务项目询价公告
  23. 布吉大力整治深惠路沿线市容环境
  24. 吉华街道积极推动布龙路部分路段交通改善
  25. 珠海市斗门区2020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征询公众意见公示
  26. 深圳龙岗吉华街道举办党史学习教育专题讲座
  27. 拟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公示(20180111号)
  28. 深圳市南山区学府中学投影仪竞价采购公告20161118175250
  29. 横岗街道为员工拿回356万元血汗钱
  30. 扶贫济困爱心倡议书
  31. 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撤销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医务室执业登记的听证告知书
  3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21:12:17
  33. 珠海市斗门区市政园林管理处黄杨山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运输服务采购项目延期公告
  34. 深圳本土医学非遗传承人一家四代悬壶济世仁心仁术为人称道
  35.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学校物业管理竞价结果公告20190720144519
  36.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第二中学校园清洁服务(预)竞价采购竞价公告20180323145621
  37. 福田共青团2014年工作总结及2015年工作计划
  38. 深圳第一届外来工音乐节周末平湖上演
  39. 深圳国际低碳城吉桥路市政工程
  40. 桃源街道2021年社区公园绿化管养及清扫保洁服务项目自行询价采购公示
  41. 青年驿站(福田)十月城市融入活动
  42. 汇聚湘才筑梦龙岗——2020年优才中国行校园招聘活动圆满收官
  43. 龙城北理莫斯科大学深圳校区下月奠基
  44. 南山区关于调整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范围的通知
  45. 第三届深圳时尚眼镜设计师大赛昨横岗开幕
  46.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关于延长专科材料招标公告的通知
  47. 2016年第五届深圳国际艺术博览会落下帷幕
  48.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和谐稳定环境--龙岗区第六届全国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拉开帷幕
  49. 区农业局党组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区委四届三次全体会议精神
  50. 斗门镇2020年农田水利整治工程——小赤坎村泵房维修建设机耕路硬底化建设工程中标公示
  51. 认真学史力行践行为民服务——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开展党员干部百日接访活动
  52. 党建引领志愿服务深圳这个退役军人红星党支部以军魂铸就担当
  53.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面向南山区户籍在册轮候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通告
  54.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小额医疗设备院内采购结果公示
  55.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药品日常监管情况(2014年4月)
  56. 深圳市第五届绘画职业技能竞赛昨日举行
  57. 深圳市龙岗区骨科医院2022年工会会员生日蛋糕券项目中标公告
  58. 南岭村社区服务中心我的学习我做主学习互助小组日前启动
  59. 创建平安家庭共享平安南山
  60. 深圳中考明日开考龙岗13275名学子赴考
  61. 区总工会召开2020年深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评选工作会议
  62. 南山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阳光启程凝聚共享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第二场培训的通知
  63. 深圳市南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64. 沙河街道2021年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及演练服务项目中止公告
  65. 关于配合调查深圳和利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公告
  66. 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便携式呼吸机采购公告20131024201333
  6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18:24:27
  68. 关于党群服务中心软装标识设计制作项目的遴选采购公告
  69. ***会见欧洲理事会主席米歇尔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
  70. 线上开讲线下服务深圳龙岗退役军人的心理健康体检
  71. 关于苏志权等职务任命的通知
  72. 走街入户开展宣传活动夯实村居反***基础
  73.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17:33:53
  74.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2021年体检科VIP中心招聘公告
  75.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启用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的通知
  76. 深圳市优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公开招考聘员公告
  7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21:12:08
  78. 南山区植检站实验室设备搬迁及安装调试项目的采购公告
  79. 深圳河流水能否用于农作物的灌溉
  80. 桃源街道办事处关于成立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的通知
  81. 返程高峰来临回深后这些事别忘了做
  82. 2016深圳文博会鹤湖新居专项活动异彩纷呈
  83. 斗门三条路施工维修交通管制
  84. 白藤街道召开党政领导班子务虚会
  85. 斗门4万平方米商业用地出让将规划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
  86. 斗门区单亲特困母亲关爱项目——阳光妈妈互助成长小组Ⅰ
  87. 南山区民政局关于2020年南山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推荐目录的公示
  88.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21:12:14
  89. 3月全国本土感染者10万多例清明节不建议跨省踏青旅行……权威发布
  90.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18:21:29
  91. 区残联领导走访福利中心──龙岗区残联第三十一次全国助残日系列活动
  92.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及监督举报方式
  93.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小额医疗设备院内采购结果公示
  94. 乾务镇计生办办公楼修缮工程中标结果公告
  95.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深圳湾服务中心启用公告
  96. 喜报福田区城市***症早诊早治项目荣获三项大奖
  97.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2030小区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服务项目中标公告20190531192402
  98. 南山区西丽人民医院自动脑干诱发听力筛查仪采购公告20160108224436
  99. 龙岗警方在深圳东站上演反恐大片
  100. 记者采访深圳众创空间热遭遇倒春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