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0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取水许可
02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03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04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05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06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0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08 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审批
09 城市排水许可
10 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
01号 许可事项:取水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令第460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市水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
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水利工程取水;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跨区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主管部门的区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二)区水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
日取地表水不满五万立方米的非市管水利工程取水;总装机小于五千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下、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取水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五)地下水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超采区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六)经论证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申请人承诺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令第460号发布)第六条、第七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第二十条;《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4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及专家评审意见书(原件各1份),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取水地点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水质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原件各1份),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退水水质的承诺书(原件1份);
(五)取水行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提交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原件1份);
(六)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取水许可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水务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取水期满或者取水达到取水总量的,取水许可证自动失效。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取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许可事项不收取手续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和《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9〕16号)规定,对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用的水资源费进行收费。目前每立方米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是:
标准 水源 取用水类别 | 地表水征收标准 | 地下水征收标准 | 备注 | ||||
公共供水管网 覆盖区域 | 公共供水管网 未覆盖区域 | ||||||
超采区 限采区 | 一般区域 | 超采区 限采区 | 一般区域 | ||||
城乡生活取用水 | 0.12 | 2.00 | 1.00 | 0.50 | 0.25 | / | |
生产、经营取用水 | 0.12 | 4.00 | 2.00 | 1.00 | 0.50 | / | |
核电、火力、抽水蓄能 发电取用水 | 0.005 | 4.00 | 2.00 | 1.00 | 0.50 | 生物质能发电的火电厂减半征收 | |
水力发电取用水 | 大中型 | 0.007 | / | / | / | / | / |
小型 | 0.005 | ||||||
地热水、矿泉水 | 生产、经营取用水 | / | 4.00 | 2.00 | 4.00 | 2.00 | 已缴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半征收 |
城乡生活取用水 | / | 2.00 | 1.00 | 2.00 | 1.00 | ||
对香港、澳门供水 | 5% | / | / | / | / | / | |
其它取用水 | 0.12 | 4.00 | 2.00 | 1.00 | 0.50 | / |
备注:1.表中水力发电的计征单位为元/kwh,对港澳供水的计征单位为协议或合同水价的百分比,抽水蓄能发电的按天然降水量计收,其它计征单位均为元/m3。
2.城乡生活取水包括自来水生产取用水。
3.生产、经营取用水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用水。
4.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供应自来水、管道优质饮用水、中水、海水等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含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及用户供水设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立项):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政府有关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2.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3.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4.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
1.符合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的要求;
2.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令第293号发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令第158号发布)第十六条;《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正)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
1.书面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5.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提交经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原件1份);
6.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的,应有供水企业的意见(原件1份);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五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
1.书面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取得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工程概算及编制说明)(原件1份);
4.设计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6.规划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用地方案图(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和《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九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2.管径DN20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3.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建设的新增年设计用水水量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供水设施。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 可行性研究:《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二) 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
1.项目建议书获得通过,或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3.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十三条。
(二)初步设计文件:
1.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报告编制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建议书的审查意见及立项批复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涉及取水项目的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涉及环保、交通、航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初步设计:
1.申请书(原件1份);
2.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应附图附表(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涉及环保、交通、航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市内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兴建总库容1亿立方米(含1亿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境的引水工程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河道堤防工程是指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洪排涝、水环境改善的要求,为保护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抵御洪、涝、潮水危害或改善河道水环境而修建的水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令第3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建议书获得通过,或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准;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4.符合我市防洪(潮)规划或河道整治规划;
5.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潮)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6.遵循防洪(潮)优先、全面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统筹兼顾城市水污染防治、河岸带美化绿化景观以及水生态恢复;
7.应同步建设水文、水质监测以及河道监管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二)初步设计报告:
1.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初步设计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符合我市防洪(潮)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4.明确工程技术方案,项目各项技术参数齐全、合理;
5.应同步建设水文、水质监测以及河道监管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报告(原件3份);
2.项目建议书(原件3份)及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原件5份);
4.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5.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初步设计报告:
1.申请报告(原件3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及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
3.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原件5份);
4.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5.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茅洲河、龙岗河、观澜河、坪山河、深圳河)以上河流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河道整治工程;
2.投资估(概)算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河道堤防工程,估(概)算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排涝工程;
3.防潮标准高于50年一遇(含50年一遇)的海堤工程,或防洪标准高于100年一遇(含100年一遇)的河道堤防工程;
4.跨区河流整治工程。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辖区内其他河道、堤防及排涝工程。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跨境的河道整治工程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2年内不实施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河道(包括水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潮海堤、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渡口、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涉河建筑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令第3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
(二)不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不降低行洪标准,不造成水质污染,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与被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已经达成有效协议,不影响防汛道路的畅通和堤防检查、巡查的正常进行;
(三)与河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四)符合跨、穿、沿河构筑物有关技术规定,达到防洪、通航标准以及防洪抢险、工程安全、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和其他技术要求;
(五)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咨询机构编制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简称《防洪评价》),《防洪评价》的结论可行(项目不改变河道行洪断面、不改变水工程设施主体结构的,不需要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设计文件及相应图册(原件各3份)(申请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涉及的河道及具体位置、目前建设的阶段、工程前期审批情况、《防洪评价》的主要结论等;设计图应为加盖项目设计单位图章的设计原图,至少包括拟建设涉河项目的平面位置图、剖面图);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简称《防洪评价》)(原件3份)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拟建涉河建设项目所在河道的日常管理单位的意见(原件1份);
(四)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水务主管部门认为项目对防洪、排涝或水环境的建设与管理将产生较大影响的,需另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主管单位意见(原件1份);
(二)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三)根据《防洪评价》或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对涉河建设项目进行的补充完善设计。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粤水管〔2002〕50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四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全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干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防潮标准为100年一遇(含100年一遇)以上的海堤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4.实施范围所在的河段为跨区河段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覆盖或填堵河道沟叉、废除防洪围堤的经深圳市水务局审查,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许可事项: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包括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引水和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码头、道路、管道、构筑物和排污口等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令第78号发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二)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用水权益。
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原件3份);
(四)对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水质影响专题论证分析报告(原件3份);
(五)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有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旅游项目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许可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审批在深圳市从事涉及场地平整、采矿取土、搬运土石方的生产建设项目(含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工程、环境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山采石取土等)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20号发布)第十四条;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单位须有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应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33-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月14日联合发布)和《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编制工作指南》(大纲)的要求;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通过专家审查。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单位须有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要求;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通过专家审查。
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建设项目动土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动土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原件4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报表(原件4份);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土地出让文件或其他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采石(矿)项目报送规划国土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区范围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
5.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建设项目动土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且动土量少于5万立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原件4份);
2.生产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及水土保持设计总图(原件各4份);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土地出让文件或其他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采石(矿)项目报送规划国土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区范围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
5.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申报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动土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动土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动土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且动土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深圳市水务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证件;取得该证件后3年内开工的,该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至各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止;3年内未开工的,该行政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证件,取得该证件后3年内开工的,该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至各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止;3年内未开工的,该行政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许可事项: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深圳市的一定区域内从事城市管道供水(含自来水、直饮水、中水、海水)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二)《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条;
(三)《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2003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或招募的方式确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企业声誉; (三)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四)采用招标、拍卖、招募方式的,申请人应符合招标、拍卖、招募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并获得中标通知书或者在招募中通过谈判被确定为被授权人;采用符合条件授予方式的,申请人应符合特许经营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五)按照《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规定,对公用设施权属及其处分、股权转让及所经营的公用事业与其他经营活动的关联责任等事项做出相应承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三条;《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供水范围)(原件1份);
(二)企业从事城市供水的经历以及人员和设施配备情况表(原件1份);
(三)企业制定的有关城市供水生产运行、水质检验和经营服务全过程相关的管理制度(原件1份);
(四)中标通知书或被确定为授权人的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对公用设施权属及其处分、股权转让及所经营的公用事业与其他经营活动的关联责任等事项的承诺书(原件1份);
(六)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三条;《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组织评审组按招标、招募文件或特许经营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深圳市水务局依据评审组意见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评审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授权书,同时核发《深圳市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证书》;有效期限同授权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授权书和《深圳市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证书》后方可从事城市管道供水经营项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许可事项:城市排水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施工等排水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雨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第412号)第103项;
(二)《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排水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自建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
(二)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排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向城市雨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的雨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四)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五)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经预处理后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
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第六项;《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及电子数据(1份);
(二)排水平面图(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
(三)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新设立的企业可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四)建设工地、医疗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分别提供具有国家二级以上水质检测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出具的雨、污水水质分析报告以及水质检测制度资料(原件各1份);
(五)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全市重大项目和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城市排水许可;
(二)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城市排水许可。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城市排水许可证》(临时),有效期1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不超过建设工程施工工期。
依据:《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后方可按规定排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许可事项: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城市排水规划或水污染治理规划;
(二)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三)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规范》(SZJG34-2011);
(四)符合《排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标准》(SZDB/Z5-2009)。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和设计图纸(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
(三)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原特区内市政排水管渠、泵站改造工程方案审批;
(二)宝安区环保水务局、龙岗区环保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辖区内市政排水管渠、泵站改造工程方案审批。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宝安区环保水务局、龙岗区环保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由受理机关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宝安区环保水务局、龙岗区环保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意见—→申请人领取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意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之日止。批复后1年内未进行施工的,该审批意见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方可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