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番禺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番府〔1998〕65号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现将《番禺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番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番禺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净化我市环境,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和《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番禺市建设局是番禺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环保、卫生、消防、劳动、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工程、市政工程、隧道工程、铺设地下管线工程等施工活动以及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本办法所称的市桥镇中心城区,是指市桥河以北、东环路至西环路(市桥二桥至市桥三桥)以内(至公路边沟外缘);其他各镇(区)中心区由各镇政府(管委会)划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的总承包现场施工单位负责制。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总承包施工单位应与各分包、专业施工单位签订有关文明施工的协议,明确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各分包、专业施工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为该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人。各分包、专业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现场各个班组和个人,服从总承包施工单位的管理,共同搞好现场文明施工工作。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包含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专项,并按有关审批程序经公司施工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审定批准签章后方可开工。无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无现场管理专项的,不准开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文明施工管理专项内容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从事施工的各方单位应在工程合同中明确文明施工各方责任和文明施工总承包责任。没有明确的或顾请无资质施工队伍施工的,建设单位即为文明施工总承包责任单位,履行文明施工的责任。
第三章 施工作业场区管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一律实行封闭式施工,周边应设置稳固安全的砖砌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围墙外侧要作批荡刷白处理,并要标明工程和施工单位名称及文明施工标语,字体应规范美观。出入口设金属门扇,其高度与围墙相适应,宽度一般不少于5米。主大门右侧,必须挂施工标牌。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一律要佩戴工作胸卡,胸卡由施工单位统一制作,标明人员姓名、特殊工种或职务、所属单位,并附有本人照片。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胸卡应分颜色区别。非施工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一切建筑材料和设施,不得堆放在围墙外,围墙内的建筑材料必须离开围墙分类堆放整齐,散料要砌池围筑。杆料要立杆设栏,块料要起堆叠放,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容整洁。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从第二层施工开始,统一采用100平方厘米不小于2000目的密目式绿色安全网围护,层间要平网完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多层或高层建筑施工,还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市政、管线工程,必须按施工形象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使用统一的连续护栏。禁止无遮档措施的开放式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洗车设施。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内冲洗干净才能上路行驶。废浆、渣土、余泥、散体物料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工具运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严禁外泄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
第十五条 市桥中心城区和各镇(区)中心区以内的施工现场实行硬地化施工。施工现场的办公室、食堂、宿舍、厕所、材料堆放场必须浇筑厚度不少于100毫米、强度不低于C10的混凝土地面,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应浇筑能满足运输车辆通行的混凝土路面,其厚度不少于150毫米,强度不低于C15,路面的宽度不少于3.5米,外侧设置排水沟,并在整个施工过程加以维护。
第十六条 市桥镇中心城区和各镇(区)中心区已经拆除旧房而待建的场地,一律要砌稳固安全的砖墙围蔽,高度不低于1.8米,围墙外侧要作批荡刷白处理,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设置,要按照“适用、整洁、安全、少占地”的原则,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统一考虑,合理布置。所有临时设施的门口都要挂上有关用途、管理制度的标牌,实行管理公开化,以利员工互相监督。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防火、用电、施工机械管理、使用预拌混凝土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禁止违章行为。
第四章 环境、环保、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门前三包保洁责任制。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准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或作加工场地。确需占用市政道路、公用场地,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的规定。在经批准占用的区域,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占用的范围、占用期限及使用性质堆放建筑材料或机具设备。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必须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城市公共设施的安全。如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及其它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疏浚或修复。对现场周围单位或居民的生活、工作带来较大影响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立即停工,分析原因,处理妥当后才可复工,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严禁未经沉淀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等所有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拆房工地必须先围后拆,并采取喷水消尘措施。
(四)除抢险工程外,市桥镇中心城区和各镇(区)中心区的建设工程,每天施工作业时间限制在每日7时到12时和14时至20时,因工程技术或工程质量要求连续作业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市桥镇中心城区从199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锤击桩和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锤击桩和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报经市桥镇建设办核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镇(区)中心区实施禁止使用锤击桩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日期由各镇政府和区管委会自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不能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有资格的服务机构代为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施工现场周边绿化树木要妥善保护,未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或移植树木。
第二十五条 在土方开挖或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迹象,应当停止施工,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待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须在通车前半个月内)拆除现场及四周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现场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五章 生活后勤场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生活后勤区域与施工作业现场区域应采用围栏分隔。应保证生活后勤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二十八条 生活后勤区内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包括宿舍、厕所、淋浴室、食堂等。设施要符合通风、照明、卫生要求,并配备安全、防火等有关设备。
第二十九条 生活后勤区应落实区内的安全、防火、治安、计生、卫生清洁等责任人制度。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防火、治安、计生、卫生等有关规定,不准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及生火煮食和乱丢垃圾。
第三十条 工地管理处要加强对员工的膳食、饮用水等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
第三十一条 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及以上同时施工的工程现场,总承包施工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工地员工的医疗保健,设置医药急救箱,做好防病治病、医疗卫生宣传、监督检查食品卫生及对施工作业场所、生活后勤区域的药物喷洒、消毒工作。所有工地每周最少进行一次工地消毒。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进场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接收外来员工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应留存该员工相片一张作存查。对进场员工(含民工)要进行岗前培训及安全、纪律、法制教育。当发生各种违法犯罪及暴力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利用在建工程作生活后勤区的,亦必须按本规定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 责任及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由于执行本办法,定额中未包含的费用,由施工单位参照预算定额规定进行编制,按实际发生数额列入工程预算,经建设单位审核签证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番禺市建设局有权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责令停止施工整改。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番禺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