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西场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7日发表  

   为做好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西场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和广州市荔湾区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共同起草了《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西场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被征收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房地产权证明反馈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新隆沙西一号)。

  ***: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西场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81217437)


  


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西场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1.征收范围

  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2.补偿安置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权属证明的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使用人;符合本方案补偿条件的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直管房产权人及承租人。

  3.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实行下列方式补偿:

  3.1 住宅房屋的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3.2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3.3 直管房的征收按市住房建设局批复意见进行补偿安置。

  4.征收补偿标准

  4.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如下:

  4.1.1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框架结构(A)房屋:306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B)房屋:296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C、D)房屋:28600元/平方米;

  4.1.2非住宅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非住宅)。

  4.1.2.1商业用房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4.1.2.2学校、医院、办公、厂房、仓库等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学校、医院、办公、厂房或仓库等)

  学校、医院、办公:19000元/平方米;

  厂房、仓库等:16000元/平方米。

  4.1.3天井、余地等补偿标准按3750元/平方米。

  4.1.4上述4.1.1-4.1.2.2的指导价已含房屋基本装修费。如被征收人对上述指导价有异议的,可按照评估价补偿。

  4.2华侨房屋补偿标准

  凭区级以上侨务部门发出的《应增加补偿金额华侨确认书》,产权登记为住宅用途的房屋在4.1.1规定的补偿标准或4.8规定的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5%;产权登记为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在4.1.2规定的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10%给予货币补偿。

  4.3直管房补偿标准

  4.3.1直管房的产权补偿根据市住房建设局批复意见补偿。

  4.3.2住宅直管房承租户弃租的,可按照房屋的指导价和征收奖励、搬迁奖励总额的30%给予弃租补偿。

  4.3.3非住宅直管房承租户弃租的,可按照该性质房屋的指导价和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时限奖励总额的20%给予弃租补偿。

  4.3.4住宅直管房承租户安置的,以不少于原承租面积为原则进行安置。

  4.3.5直管房承租户选择弃租补偿的,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租房)进行安置。

  4.3.6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含符合4.7确定的建筑面积)属于单位系统房屋,承租人或使用人要求弃租的,经权属单位同意,可参照直管房住户弃租补偿标准选择弃租补偿,弃租补偿资金由权属单位自行补偿。

  4.4非住宅中的特殊设备、特殊设备搬迁及装修的补偿标准,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4.5.1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经营的,按照合法产权面积(含符合4.7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给予自主经营的产权人或承租经营的使用人)。补偿指导价如下:

  商业房屋:140元/平方米·月;

  其他非住宅房屋:100元/平方米·月;

  4.5.2商业房屋或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对上述指导价有异议的,可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6 “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参照4.5.1中其他非住宅房屋:10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4.6.1  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营业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营业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70%给予补偿。

  4.6.2  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营业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营业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60%给予补偿。

  4.6.3  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营业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营业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50%给予补偿。

  4.6.4  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证载房屋产权性质给予补偿。

  4.6.5按上述4.6.1、4.6.2、4.6.3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办法计算证载房屋产权性质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应当按照证载房屋产权性质计算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4.7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补偿:

  4.7.1  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包括证载违章面积、上下高度达2.2米的阁楼),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或由有资质的房屋鉴定单位提供依据的,可按照产权的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补偿。

  4.7.2  1967年1月1日起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包括证载违章面积、上下高度达2.2米的阁楼),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或由有资质的房屋鉴定单位提供依据的,按该面积的60%参照住宅产权房屋标准给予补偿。

  4.7.3房地产权证附记已记载但未入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不含注明“今后遇城市拆迁需无偿拆除”部分),如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则参照4.7.1-4.7.2标准执行。

  4.7.4住人阁楼凭有效测绘图纸净空高度在1.0米以上2.2米以下、且阁楼下层大于2.2米的,以实际高度确定一个高度系数(高度系数=阁楼现实平均高度/2.2)。其补偿单价参照4.7.1至4.7.2乘以高度系数确定。

  4.7.5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4.7.6构筑物、简易结构的补偿标准:

  简易结构(有墙体):5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无墙体构筑物):250元/平方米;

  自搭高度低于2.2米的阁楼:300元/平方米;

  简易围墙:180元/平方米(按墙体面积计算);

  实体围墙:280元/平方米(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围墙);

  花岗岩钢枝围墙:450元/平方米;

  砖砌水池:120元/立方米;

  砼水池:180元/立方米;

  水井:5000元/个;

  机井:10000元/个;

  花池:60元/平方米;

  庭院门(含门柱、钢大门):6000元/个(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庭院门(含门楼、钢大门):12000元/个(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厚度15厘米以下的户外水泥地面(非公共通道):120元/平方米;

  厚度15厘米以上的户外水泥地面(非公共通道):180元/平方米;

  厚度10-20厘米的行车道路:180元/平方米;

  厚度20-25厘米的行车道路:240元/平方米;

  厚度25厘米以上的行车道路:280元/平方米。

  4.8如被征收人对本方案的指导价有异议的,应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若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摇珠的方式随机确定。

  4.9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和安置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本项目提供西湾和苑安置房、悦江上品房源作为该项目的产权调换房源。具体安置标准如下:

  4.9.1西湾和苑安置房

  4.9.1.1选择西湾和苑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基础上增加60%确定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含公摊建筑面积)。

  4.9.1.2被征收人选择的西湾和苑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购买,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241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按元/平方米购买(征收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

  4.9.1.3被征收人选择上述西湾和苑安置房的产权面积应为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如由于安置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被征收人可选择大于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西湾和苑安置房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30平方米(若因原产权面积过小,增幅后匹配安置房最小户型仍超出应安置30平方米等特殊情况,可按面积差距最小户型安置)。超出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4.9.2悦江上品房源

  4.9.2.1选择悦江上品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基础上增加30%确定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含公摊建筑面积)。

  4.9.2.2被征收人选择的悦江上品房源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购买,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445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按元/平方米购买(征收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

  4.9.2.3被征收人选择上述悦江上品房源的产权面积应为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如由于安置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被征收人可选择大于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悦江上品房源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30平方米(若因原产权面积过小,增幅后匹配安置房最小户型仍超出应安置30平方米等特殊情况,可按面积差距最小户型安置)。超出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4.9.3安置房的产权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证载为准,若最终产权证载面积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之间存在面积差额,被征收人须根据购买标准按产权证载面积结算差额房价。

  4.10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按原合法产权面积):50元/平方米·月;

  商业房屋:140元/平方米·月或按市场商业租金评估单价;

  其他非住宅房屋:100元/平方米·月或按与之相对应使用性质房屋的市场租金评估单价;

  4.10.1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或承租面积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搬出原址房屋之月起计至征收人发出《安置房屋入住通知书》之月止。临时安置费标准由搬出之月起每三年递增10%。

  4.10.2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且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移交房屋的,在征收人发出《安置房屋入住通知书》后,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或承租面积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将额外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作为奖励。

  4.10.3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每月临迁费不足2000元/间按2000元/间支付。

  4.10.4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产权面积(含符合4.7.1条件确定的建筑面积)或承租面积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符合4.7.2条件确定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60%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4.11征收房屋奖励标准

  4.11.1征收奖励费

  住宅房屋征收实行征收奖励制度,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符合4.7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5000元/平方米的征收奖励。

  4.11.2选择货币补偿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符合4.7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房屋被征收人30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补助费。

  4.11.3签约期限及搬迁时限奖励费

  4.11.3.1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天内为签约期限,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含直管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符合4.7确定的建筑面积)给予4.11.3.2至4.11.3.5规定的搬迁时限奖励。

  4.11.3.2房屋被征收人(含直管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布后3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住宅按3400元/平方米;商业按4800元/平方米奖励,学校、医院、办公、厂房、仓库等按2400元/平方米奖励。

  4.11.3.3房屋被征收人(含直管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布后第31-45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住宅按3000元/平方米;商业按4500元/平方米奖励,学校、医院、办公、厂房、仓库等按2100元/平方米奖励。

  4.11.3.4房屋被征收人(含直管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布后第46-60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住宅按2600元/平方米;商业按4300元/平方米奖励,学校、医院、办公、厂房、仓库等按1900元/平方米奖励。

  4.11.3.5凡符合4.7.1-4.7.2中确定的建筑面积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

  4.11.3.6未能在征收决定公布后6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出移交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4.12征收房屋搬迁费用标准

  4.12.1搬迁费

  4.12.1.1住宅搬迁费:2000元/户/次,如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且需临时安置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4.12.1.2非住宅搬迁费(含住改商户):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2000元/户;

  5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内的6000元/户;

  200平方米以上的10000元/户;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需过渡临迁的,搬迁费按双程计算。因搬迁对象的特殊性不适用上述补偿标准的,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12.2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用

  生活相关设施、线路补偿为2000元/户(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户外独立水表、户外独立电表等补偿);

  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3500元/户。

  4.12.3若被征收人(含直管房承租人)不同意4.12补偿标准的,可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13其它事项

  4.13.1单位系统房屋的搬迁费,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按4.12.1和4.12.2标准×实际户数计算。

  4.13.2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被征收人不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4.13.3征收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如征收期内未能解决纠纷或办理合法继承手续的,由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证据保全,补偿方式采取产权调换。

  4.13.4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证据保全、货币补偿费和补偿安置房屋的提存公证。

  4.13.4入学资格:凡属本征收范围内的原户籍产权人和直管房承租人,有适龄儿童需保留原户籍地有关入学资格的,将根据原来属于对口入学或统筹安排入学的资格予以保留。届时由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统一登记,送街道办事处备案,可暂不迁移户籍,报名登记入学时凭补偿协议或安置协议、户籍资料及备案资料作为入学资格的依据。

  4.13.5本方案所述住宅的“户”以户口簿计,直管房租户以租赁合同计;非住宅的“户”以营业执照计,营业场所内部有多个独立营业者的,按每个独立营业者为1户计算。

  4.13.6被征收人未能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依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5.征(收)地和借地补偿标准

  5.1 征(收)地补偿标准

  5.1.1 国有土地的征收,委托具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征收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可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5.1.2 征收国有土地上配套的设施、迁移绿化树木的,征收单位可委托相关部门对征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绿化树苗、果木进行迁移,按有关文件标准或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不可迁移的附属物可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5.2 借地补偿标准

  5.2.1 借用国有土地上有产权人的房屋和附属物的,在借用期内住宅房屋50元/平方米·月,商业房屋按140元/平方米·月,其他非住宅100元/平方米·月,临时搬迁费按照4.12.1标准支付(均含往返各1次)。

  5.2.2 借用国有土地上配套设施用地,按以下标准给予借地补偿:停车场18元/平方米·月、庭院地12元/平方米·月、其他空地8元/平方米·月,若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2.3 借用国有土地上配套的设施和绿化、树木由征收单位委托相关部门迁移或作价补偿,发生临时搬迁的,其搬迁费按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给予补偿。

  5.2.4借用停车场的,在借用期内按照相关规定或评估价格按实际停车位给予补偿。

  6.若因补偿未能套用本方案补偿标准的,由征收部门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7.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会议精神执行。

  8.本方案自荔湾区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 分享:        

    • 分享到

    •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3 17:50:35重新编辑
布吉镇吉华路406号灯芯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同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同乐村池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爱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爱联台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爱联嶂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宝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南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南联刘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南联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中心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龙东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约村宝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龙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镇南约联合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土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雷公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文体发展公司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奔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同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庙甬岭庄安路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大鹏镇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宣汉四大行动保障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2. 96951请你为达州公安打分
  3. 武胜县工商质监局深入推进行业领域乱点乱象问题整治工作
  4. 达州市职工收藏名人墨迹展10月9日开幕
  5. 达川区探索抓好农民工党建工作纪实
  6. 2019年达州市发展改革委突出抓好八项重点任务
  7. 增城区新增两套电子警察明天上岗全天候监控
  8. 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将换锚
  9. 黄埔杯第六届创青春广东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暨第二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在黄埔区圆满收官
  10.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11. 邻水县四海山国有林场2019年预算信息公开
  12. 老城文化出新赋能发展出彩
  13. 多部门回应疫情防控相关问题
  14. 市卫健委开展政务开放日活动进一步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
  15. 我区召开2017年打传工作会议提出创建无传销区的目标
  16. 达州市审计局积极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17. 大竹县让扶贫领域监督不留死角
  18. 达州市妇联让党史学习教育活起来
  19. 中高考倒计时请小声点
  20. 万源拓展异地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21. 开江县多措并举做实社保降费减负
  22. 市国资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23. 邻水县吹响脱贫攻坚冲锋号
  24. 国网达州供电公司完成第一轮电费降价
  25. 达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三坚持三注重加强价格监管助力复工复产
  26. 我市规范运行营养餐改善计划
  27. 达州公安贴心护航高考
  28.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驻村干部工作座谈会
  29. 番禺区举行2020年全民健身日活动
  30. 广州国际啤酒节下月8日开锣
  31.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举办全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应用视频培训会推进平台的应用
  32. 搭金桥引金凤促东西劳务协作——广州市人社部门组织企业赴毕节参加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
  33. 千万奖励扶持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南沙农业产业化转型有望获政策支持
  34. 增城区中考体育考试4月20日至24日进行
  35. 任学锋全面提升国防动员能力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36. 大竹县政法工作综述
  37. 广州市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推进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工作
  38. 大竹县村组道路畅洁美安
  39. 渠县全面强化内部管控
  40. 邮储银行达州分行成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生力军
  41. 万源市28个增减挂钩项目通过省级核查验收
  42. 达川区不让担当创新者寒心泄劲
  43. 达州环卫当好三大员助推四城同创
  44. 我市将出台系列措施整治物业行业乱象
  45. 我市将开展主城区农贸市场脏乱差问题整治
  46. 市城管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47. 最美渠县人颁奖典礼举行
  48. 奋斗写在达州市纪委四届四次全会召开之际
  49. 单车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50. 化龙镇严控复甦村违法建设
  51. 超329万人参保穗岁康
  52. 武胜县召开城区营运车辆禁鸣工作推进会
  53. 中共武胜县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关于县委目标绩效办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54. 保障性住房投资规模达557亿元教育投资420亿元
  55. 邻水县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预算信息公开
  56. 我市进一步筑牢疫情防控钢铁长城
  57. 我区组织帮教团赴广东乐昌监狱开展帮教活动
  58. 市人社局开展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服务暗访督查
  59. 达川区推进农村饮水基础设施建设
  60. 开江县表彰全县优秀教师代表
  61. 中国人寿达州市分公司打造惠民保险民生样板
  62. 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志愿活动
  63. 达川区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64. 全市献血人数今年已达15884人次
  65. 4月7日快速通道塔坨至红旗大桥段占道施工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66. 塔沱人行天桥预计今年底完工
  67. 人民银行出台两大政策普惠小微企业
  68. 事关疫情防控达州疾控再发倡议
  69. 番禺区调配12辆网约车6辆应急大客车一对一运送特殊考生到考场
  70. 渠县争创全省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
  71. 市应急管理局大排查大整治全力提升煤矿安全生产
  72. 强力扫黑除恶建设更高水平平安达州
  73. 邻水县2019年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公示
  74. 市医疗保障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75. 通川区提升居保业务掌上办理服务水平
  76. 8月1日起达州强治渣土车乱象
  77. 市林业科技中心实施白夹竹低效林改造推广示范重点项目
  78. 本周达城炙烤模式仍将持续
  79. 我市政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80. 警方春运不打烊精准打击黄牛党
  81. 市应急管理局詹少卿副局长带领督导组到白云区检查双盲应急演练工作
  82. 旅游文化节本月举办
  83. 陈德俊到莲花山客运港检查指导水路春运工作 
  84. 返乡创业企业成果亮相重庆武胜加速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
  85. 荔湾区召开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会议
  86. 从化区水环境治理暨河长制工作会议召开
  87. 荔湾区委书记赴区规划资源分局调研指导工作
  88. 宣汉县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合作结出硕果
  89. 南沙区召开2021年防台风再动员暨双台风防御会议
  90. 农发行达州市分行支农资金余额突破400亿元大关
  91. 宣汉入选四川首批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
  92. 大竹四通八达的农村公路成脱贫奔康加速器
  93. 通川区夯实乡村振兴法治基础
  94. 万源市召开乡镇中心学校与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推进会
  95. 我市出台达州市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规范
  96. 达州市大力推广栽培市花市树
  97. 4月8日起西外新区龙井路部分路段占道施工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98. 新中国成立70周年达州水路交通建设巡礼
  99. 开江县开启返乡直通车模式
  100. 达州公安以辛苦指数提升安全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