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调低
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调高
市政府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调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同时调高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据悉,此项调整的内容主要有3项:调低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红十字会慈云医院等3家定点医院就医的市直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即市人民医院从718元调整为600元,市中医院和市红十字会慈云医院从600元调整为500元;调整市直参保职工患病异地就医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即一级甲医院从1000元调整为600元,二级甲医院从1200元调整为800元,三级甲医院从1500元调整为1000元,参保职工当年患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统一为600元;调高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定额补助标准,即顺产、吸引产、钳产从800元调整为1000元,剖宫产从2000元调整为2500元。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的要求,各县(市、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定额补助标准也应该作相应调整,调整幅度根据各县(市、区)基金收支情况而定。
(编辑: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