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优化抽查工作流程,统一执法标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保障企业公示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全市工商部门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的部署和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全市开展抽查工作。按照“谁登记、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登记企业的组织实施抽查工作。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登记的企业可以自行实施检查,也可以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收集统计抽查工作情况。
第三条抽查是对企业是否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公示内容、时限等公示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的检查。
抽查对象为辖区内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续企业。对于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列入不定向抽查范围,但各地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将其列入定向抽查范围。
第四条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不限定次数,不定向和定向抽查数量之和不少于辖区内市场主体总量的3%,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原则上不重复抽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本系统不定向抽查的总量、比例以及实施时间等制定抽查方案,并于企业年度报告结束后,依据工商部门业务系统的“登记管辖机构”项,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及时一次抽取确定不定向抽查名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或相关建议制定定向抽查方案,并通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系统设定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及登记管辖机构等条件,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并确定定向抽查企业名单。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需要在本辖区另行开展公示信息定向抽查的,抽查计划方案及抽查结果应报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抽取过程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也可以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监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署开展的抽查工作,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实施。
第五条抽查内容是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年报信息中,企业选择不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也应当作为抽查内容。
(一)一般检查信息:包括企业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企业通信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相关信息。一般检查信息可以做一般性核对,发现存在填报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应要求企业10日内改正。
(二)重点检查信息:包括企业实缴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资产财务等相关信息。检查上述信息时,发现存在填报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企业即时信息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否与企业取得联系,也属于重点检查内容。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综合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或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利用和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专业机构的专业结论或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书面检查。要求企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营业执照、会计资料、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行政许可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章程、场所使用证明、银行资金往来凭证、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还可以通过与其他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比对企业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2)实地核查。检查人员可以询问相关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在实地核查的同时也可以进行书面检查。检查人员应留存检查的相关书面材料。
(3)网络监测。通过对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政府公示信息进行网络数据比对,对企业是否依法公示信息进行检查,并运用互联网监测技术检查企业的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委托专业机构检查。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等方式,检查企业报送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的真实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按规定在行政业务经费中列支,不得由企业承担。
第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不能替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但对企业公示的信息的抽查可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一并进行。在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案件线索。
第八条抽查结果分为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年报、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等。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受委托后,按照时限要求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连同《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反馈给委托单位。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抽查业务系统,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年度报告中一般信息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应要求市场主体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年度报告中重点信息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即时公示信息存在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对抽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在抽查中发现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抽查中企业存在不予配合情形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信息记录在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送达。
第十一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管理相关文书采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抽查文书、资料立卷归档。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部门未依照本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参照本实施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范由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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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