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瓦子镇河长制巡查制度等6个制度的通知
瓦委发﹝2017﹞41号
中共瓦子镇委员会 瓦子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瓦子镇“河长制”巡查制度》等6个制度的
通 知
各村(社区)支部、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
为有序、高效推进我镇河长制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特制订《瓦子镇“河长制”巡查制度》等6个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8日
瓦子镇“河长制”巡查制度
根据县委、县政府《仪陇县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仪委发〔2017〕12号)文件要求,为切实落实镇村两级河长巡查职责,强化河道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一)巡查目的
通过开展河长巡查常态化工作,及时掌握河道情况,规范河道管理,防范涉河涉水违法事件发生,避免出现黑河、臭河、垃圾河反弹。
(二)巡查内容
⑴河道截污纳管、日常保洁是否到位;
⑵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⑶是否存在各类污水直排口、涉水违建(构)筑物、弃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
⑷生活垃圾是否有效收集处理;
⑸河道整治工程质量进展情况;
⑹河道两岸各类堆积物及违章建筑。
(三)巡查频率
镇级河长及镇“河长制”办公室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3次,村级河长每周都应开展巡查工作。
(四)巡查处置。
河长在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置:
⑴处置权限属于河长,马上进行处置;
⑵处置权限属于部门,河长应第一时间联系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⑶若发现责任部门对问题查处不力的,应第一时间以督办函形式转交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查处,并进行***落实,督促反馈结果,确保整改到位。
(五)巡查记录。
镇村河长要做好每次巡查的记录工作,并把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处置情况,准确详细的在《河长工作日记》中做好记录。
瓦子镇“河长制”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进一步提高我镇水环境治理工作效率,积极发挥上下联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力量,及时掌握我镇水域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切实推进全镇河长制工作的进一步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河长电话及监督举报电话均需在河长公示牌上公布,一旦联系河道被投诉举报必须受理,镇村河长需要及时到现场,听取举报人和群众意见,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并及时交办有关部门立即解决处置;不能现场立即处置的,要以督办函形式转交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查处,并抓好***落实和情况反馈,确保整改到位。
(二)鼓励实名举报下列违法行为:
⑴排污单位偷排、直排废水;
⑵随意倾倒泥浆等建筑垃圾;
⑶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排污;
⑷河道周边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⑸河道周边存在涉水违法(构)建筑物;
⑹河岸垃圾乱堆放,未有效集中处置等。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电话举报或来人举报等方式,需同时提供被举报河道的名称、地址(或违法事实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基本违法事实(或违规现象),必要时要配合河长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或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对实名举报的问题,河长对投诉举报做到件件受理,事事回应。由接报地的镇级河长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查,把事件处理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向社会公开。
(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包括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瓦子镇“河长制”例会和报告制度
根据县委、县政府《仪陇县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仪委发〔2017〕12号)文件要求,为强化“河长制”相关工作推进,加强协助联动治水,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频次
镇级河长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镇级河长原则上每月向县级河长书面报告一次,村级河长原则上每周都应向镇级河长汇报工作。
(二)会议形式
例会可采用汇报会、座谈、现场调研、考察学习、听证会、联席会议等形式召开。
(三)会议要求
镇河长工作会议由镇河长组织召开。参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议主要落实县委、县政府水环境治理要求,通报水环境治理进展和成效,研究下一阶段水污染防治政策和工作任务等重点工作。
(四)其他说明
1.例会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将纳入政府对部门、村(居)的工作年度考核。
2.例会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将纳入河长履职情况考核结果。
瓦子镇“河长制”督查制度
根据县委、县政府《仪陇县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仪委发〔2017〕12号)文件要求,为强化“河长制”工作督查考核,特制定此制度。
(一)督查目的
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河长制”工作要求,以问题为导向、结果为导向,查找问题,推动整改,真正把“河长制”作为地方政府对河道水环境负责的基本制度。
(二)督查对象
各镇村级河长,相关责任部门及个人。
(三)督查方法
1.镇河长办要加强对“河长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次数不少于每年2次;
2.镇河长办将“河长制”工作督查纳入到日常工作督查中,每月对各村进行督查考核,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3.对督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加大督查力度和频率;对市、县领导交办、主要媒体曝光的,开展重点专项督查。
四、督查内容
各级河长履行职责情况;“河长制”相关制度落实情况;推进重点项目和完成年度任务情况;河长牌设立、河道保洁、河长日记及相关台账记录情况;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
五、督查结果运用
1.对存在的问题,由镇河长办发出整改督办单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并进行月度通报;
2.对整改不力或不到位的,由镇河长办进行二次整改督办;
3.对二次整改仍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行政约谈,或启动问责程序;
4.对督查中发现的典型做法、先进事迹等,予以通报表彰;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奖励;
5.对年度督查情况,列入对各村(居)、相关部门的综合考评及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瓦子镇“河长制”信息报送与信息共享制度
为加强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的规范管理,促进信息工作安全可靠、互联互通、突出重点、及时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内容
(一)工作动态信息。
主要包括: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导、总河长、河长及总河长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工作信息;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信息;上级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信息;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信息;“一河一策”管理保护重点工作推进信息;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特色、亮点工作信息;工作推进中的建议意见信息等。
(二)基础数据信息。
主要涵盖河流地理位置、河道状况、集雨面积、水资源总量、水文特性、涉河建筑物、取水工程、排污口位置、重要断面水质、主要污染物、流域内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情况、水域岸线使用情况、分级河长名录等重要基础信息。
二、信息报送
(一)报送程序。
河长制工作信息归口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逐级报送。
(二)报送方式。
1.重点工作信息。
各村级河长及相关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信息报镇河长制办公室;每年12月20日前,河长办公室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县河长办公室。
2.工作动态信息。
各村级河长及相关部门应将重要的政务信息、工作部署、工作举措、工作动态等信息及时报送镇河长制办公室,镇河长制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报送至县河长制办公室。***信息的报送,应遵守保密规定。
(三)信息审批流程。
对外报送或公布的信息,须经县联络员单位或镇级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签,重要信息需报经县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
三、信息共享
(一)信息共享内容。
1.公告重大决策部署。
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等重要信息应在仪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2.公告河长名单。
镇级河长名单由县统一公布,村级河长名单由镇统一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如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3.设立河长公示牌。
公示牌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道名称,各级河长姓名、职务,管护起点、终点,联络员单位,河长职责,整治目标,监督电话,河流示意图,公示牌编号等信息。公示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加,但镇域内公示牌的内容、格式、样式应相对统一,以保证公示的规范性、严肃性。
(二)信息共享管理。
1.对收集的工作信息、工作简报进行整理、编辑后,及时通过仪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开。
2.河长办公室在向媒体公开涉及河长制工作的重大事项信息前,应与县河长制办公室沟通。
瓦子镇“河长制”培训制度
为增强河长履职尽责能力,拓宽治水参与者的知识覆盖面,提升河道污染分析研判、水环境综合治理协调等业务水平,使河道监管和河长履职工作更具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县委、县政府《仪陇县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仪委发〔2017〕1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河长培训管理实行“全员计划,分级实施”的原则。
(二)培训对象
各级河长、民间组织、群团组织、治水骨干、热心市民,及其它有需要的群体或人员;
(三)培训内容
重点培训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河长职责和要求、工作制度;业务知识普及;专业技术指导;典型案例分析等内容。
(四)培训方式
采用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可采取集中办班、座谈会、交流研讨、现场观摩指导、专家技术指导、集中答疑、互查互学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也可利用现有会议开展培训。
(五)培训频率
原则采用分级培训机制。镇“河长制”骨干力量,对基层河长开展培训,培训次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六)其它要求
1、各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河道治水难点等提出培训合理化建议,提供师资力量,组织或配合河长办做好培训工作,活动结束报河长办备案。
2、开展新上任的河长等进行上岗前培训,尽快熟悉职责,进入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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