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出台新政加强出租房税收征管
本报讯(蒙永宏 杨蕊嘉 鱼国智)3月4日,笔者从区政府办获悉,为加强个人住房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个人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区政府办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个人住房出租和个人住房装饰装修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区级主管税务部门是全区个人住房出租及个人住房装饰装修税收征管的主体,区公安分局为代征主体,各流动人口管理站为代征工作站。工作站负责对管理辖区范围内的税费进行管理、征收、开票、收款。
意见指出,出租个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从事个人住房装饰装修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主体,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由实际收取租金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据了解,现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出租税收率为:营业税1.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房产税4%。现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装饰装修税收率具体为:营业税3%、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所得税2%。
委托代征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