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关于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及好充食区域品牌创建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实施的公告的更正公告
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6月28日在区政府网站发布的《关于“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及“好充食”区域品牌创建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实施的公告》,根据工作需要,更正为《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关于“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及“好充食”区域品牌创建奖励扶持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重新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为2021年7月7日—7月22日;如有异议,请联系顺庆区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817-5251206。
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7日
南充市顺庆区“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及市级
“好充食”区域品牌创建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我区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加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及市级“好充食”区域品牌开发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档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关于建立南充市“好充食”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南农领〔2020〕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从2020年开始新获得省级、国家级“三品一标”认证及市级“好充食”区域品牌授权许可,均可申报奖补。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完成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证或复检换证并获证,一次性奖励申报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经费10万元;每年安排10万元经费用于市级“好充食”区域品牌安全运营及完善入驻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
(二)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生产主体,初获证产品数一个及以上的,一次性奖补经营主体2万元;
(三)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且种植规模达1000亩以上或存栏猪2000头以上、小家禽2万只以上或水产养殖规模200亩以上,一次性奖补经营主体5万元;
(四)获国家有机食品认证的,且种植规模达1000亩以上或存栏猪2000头以上、小家禽2万只以上或水产养殖规模200亩以上,一次性奖补经营主体8万元;
(五)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且种植规模达1000亩以上或存栏猪2000头以上、小家禽2万只以上或水产养殖规模200亩以上,一次性奖补经营主体3万元;
(六) 对获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基地的每个奖励3万元;
(七)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系统,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的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生产经营主体3万元;
(八)对首次获得市级“好充食”区域品牌的授权许可并正常生产运营的主体,除获上述奖补外再一次性奖补经营主体3万元;
第四条 奖励规则:
(一) “三品一标”农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期,如此前已获得奖励,只予表彰,不再奖励;未获过相关奖励的,可参照相关奖励标准执行;
(二)对同一单位或个人1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2种或以上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单位或个人1年内有2个或以上产品获得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1个产品进行奖励;
(四)如当年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的产品,领取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奖补的单位或个人,今后同一产品再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则按照较高档次认证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
(五)品牌创建,对年度内同一品牌获得多级认定的,只按最高等次奖励,对年度内同一主体认定多个同级品牌的,只按一个品牌奖励;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和获得品牌创建的生产经营主体。
第六条 农产品“三品一标”和品牌创建的奖补资金,由区级财政负责。各乡镇和部门根据发展需要可安排资金,对辖区内农产品“三品一标”与市级“好充食”区域品牌授权许可的生产主体进行适当奖励补助。
第七条 奖励金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自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申请表(由农业农村局提供)、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当年12月30日前向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
(三)区农业农村局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认证的,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审核,自觉按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财政部门要确保奖励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