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有期徒刑3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判有期徒刑3年
昨日,记者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另案处理的万某某与徐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在南充市设立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从事非法活动。2013年10月,刘某受徐某某安排,负责南充分公司全面工作。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万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冒充成功企业家、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虚假宣传租用山庄等手段,虚构扩大公司经营规模需用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400余万元。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经鉴定,南充分公司骗取120余名被害人共计440余万元。
2014年2月8日,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等人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刘某作为南充分公司负责人,虽然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吸收资金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但是对南充分公司吸收的资金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承办此案的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刘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