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零星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事 项类别 | 政策法规及解读 | 公开 内容 | 维修管理办法 | 公开 依据 | 绵竹公租房管理办法 | 公开 主体 | 市住建局 |
责任 股室 | 市住保所 | 公开 时限 | 信息形成后3-5个工作日内 | 更新 周期 | 及时 | 公开 渠道 | 绵竹市政府门户网站; 住建局微信、微博、 电子公开栏 |
公开 方式 | 全文发布 | 五公开 | 执行公开 | 咨询 电话 | 6900407 | 监督 电话 | 6903417 |
绵竹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零星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维护维修管理,确保小区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改善住户(承租户)生活居住条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令第698号修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及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拆迁安置房及小区公共设施等的维护维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保障性房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是指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绵竹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及各镇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及小区的维修管理;城市规划区外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及小区的维修管理。绵竹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拆迁安置房及小区的维修管理。
第四条 维修工程的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建筑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维修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中公共租赁住房适用的零星维修范围包括房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及小区配套设施等,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拆迁安置房使用的维修范围包括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及空闲安置住房的首次入住维修等。
1、房屋建筑主体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屋顶、梁、柱、楼板、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屋面防水、单元入口大门、共用的给排水管道、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等。
2、房屋建筑内的墙面、厨房和卫生间渗水漏水、门窗、各类设施设备、水电气线路管道等设施设备。
3、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小区道路、给排水管道、消防安防设施、各类管线(已经移交专营单位的除外)、公用照明、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围墙、小区大门、非经营性停车场(库)、晒衣场、公益性文体健身设施、管理用房(物管用房)、门卫室及其他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维修程序
第六条 维修程序
一、零星维修
(一)一次性维修5万元及以内的零星维修项目
1、承租户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维修内容;
2、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确认需维修内容,填报《保障性住房零星维修申请派工单》,并附需维修部位照片;
3、房屋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实地核查确认维修内容,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监督维修质量和进度;
4、维修完成后,由承租户、物业公司管理工作人员和房屋管理单位工作人员3方验收后形成《保障性住房零星维修签证核定单》,共同签字盖章认可,明确维修内容、材料单价、材料数量、工时费用、项目总价等内容。
5、施工单位确定方式:由房屋管理单位在年初邀请3家及以上绵竹市内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程序,采取最低价成交法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零星维修施工合同,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3年。小区安防、小区文化宣传等特殊设施参照本条确定相关维修单位签订合同进行维修维护。
(二)一次性维修5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零星维修项目
由房屋管理单位核实维修项目、数量,报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维修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选库中抽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维修工程预算,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邀请3家及以上绵竹市内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通过工程竞争性谈判施工招标流程,按照最低价成交法确定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合同进行维修,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
(三)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入口端口以后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维修和改造工程,由区域内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编制工程预算,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
二、应急维修
应急维修是指应急处理安全隐患和影响正常生活秩序,需立即处理的维修项目。包括:房屋结构性损坏发生危险需立即排险排危,小区供电线路故障引起的停电、漏电,小区给水管道爆裂造成停水,小区燃气管道泄漏造成停气,小区配套设施损坏造成安全隐患的部位,小区安全防护及各类危及公众安全等设施的维修。
1、一次性维修5万元以内的应急维修项目由年初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的施工单位维修,应在1日之内响应并开工。
2、一次性维修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应急维修项目,由房屋管理单位报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年初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的施工单位维修,应在1日内响应,3日内开工。
第七条 一次性维修5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四章资金来源、管理及工程监督、审计
第八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零星维修等费用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纳入房屋管理单位年度预算,并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维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来源为该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责办具体负责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和绵竹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维修管理工作的监督,各镇乡纪委具体负责本镇乡保障性住房维修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监督工作。
(一)应急维修项目和一次性维修5万元以内的零星维修项目每半年或一年结算审计一次,以审定金额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结算审计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
一次性维修5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零星维修项目工程竣工后即进行结、决算审计,以审定金额与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等价款结算。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结算审计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决算结果报市财政局批复。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零星维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7〕5号)执行,规费按照《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2014〕17号)执行。
(三)维修工程经费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验收合格后审计结算前累计付款不超过工程造价的70%,剩余款项按照审计报告及合同约定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住建局、审计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绵竹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竹建〔2014〕390号)即日起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