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临潼区卫计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的公告
按照《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卫医发〔2018)85号〕及《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市卫计函〔2018〕1131号)要求,调整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工作流程,实施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两证合一”。经区卫计局研究决定,审批权限在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区卫计局将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将我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流程公告如下:
一、 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区卫计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
二、 区卫计局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 公示期内未收到反对意见后,区卫计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施设备等事项,因举办人未按相关标准设置医疗机构,导致执业登记审核未通过而造成的损失,由举办人自行承担。
临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