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本月起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告状立案不再难
本月起,全国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有什么目的和内容?会对老百姓打官司造成什么影响?就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赵秀红对立案登记制做了明确解答。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
立案登记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这也就是说,立案登记制并不是民众认为的只要是向法院提出立案需求,法院就必须受理并登记立案,而是针对的是初始案件。”赵秀红说,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立案审查制则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诉讼起点不同: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之时;立案条件不同: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提交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任性”滥诉将受到严厉制裁
法院方面,对于到法院起诉、自诉、申请的当事人,一律接收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申请,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也将为当事人及时释明。对于可能滥用诉讼权利导致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法院又将如何应对呢?
起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实行立案登记制就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我国宪法和法律还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公共权益。
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