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全区汽车维修企业(业户):
2018年7月28日,***下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改“许可制”为“备案制”;2019年3月2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依据***文件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6月21日发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规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10月18日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
通知要求: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需要备案。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按照《规定》要求到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定》发布前尚未备案的,按照《规定》要求到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已经备案的,按照《规定》要求完善备案信息。
四、自《规定》发布之日起,已开业和新开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
五、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告知原备案部门。
我区决定自2019年12月10日起,全面实施机动车维修备案工作,请广大机动车维修企业(业户)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到辖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咨询办理备案手续,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济南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编辑: 李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