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茂名市冬季征兵宣传教育提纲
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建设一支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确保国防安全,是我党执政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做好征兵工作直接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稳定与主权统一、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遵照***、中央军委、广东省的命令,茂名市2011年征兵工作拉开帷幕。
一、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需要强大的国防来保卫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强大的国防,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就没有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就没有依托。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迫切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内外环境。当今世界,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天下很不太平。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倾向有新的发展,围绕战略要地、战略资源和战略主导权的斗争此起彼伏。西方敌对势力把我国视为潜在的战略竞争对手,对我西化、分化的图谋从未放弃。我与周边国家围绕领土和海洋权益的斗争十分激烈,地区安全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我们一定要站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征兵工作。
二、依法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这就是说,每一个到达服兵役年龄的公民,都必须按规定依法应征服现役或者服预备役,履行自己应尽的兵役义务。
公民的兵役义务。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公民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属于服现役,编入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或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属于服预备役。根据我国国情和军队的实际需要,《兵役法》对男、女公民履行兵役义务作出了相应规定。
我国的兵役制度。我国《兵役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参军卫国不仅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人民利益方面的具体体现。
士兵的服现役期限。我国《兵役法》第十八条规定: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即陆军、海军、空军及人民武装警察一律服役二年,不超期服役。《兵役法》第十九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三、今冬征兵的总体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男青年作为征集主体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对今年上半年预征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实行优先征集。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高职(专科)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1年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本人自愿并符合条件的,可以征集。征集的女青年,为2011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普通高等教育五年制大专应届毕业生及正在大专阶段学习的在校生,作为后备择优纳入征集范围。
(二)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2011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含中专、职高、技校)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在校大学生放宽到22岁,大专学历放宽到23岁,本科以上学历放宽到24岁;女青年为18至19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到20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岁。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2011年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检查,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名应征方法
应征男青年从现在开始,持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基层武装部报名;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也可直接到户口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在校大学生直接到学校武装部报名。
应征女青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zbbm.Chsi.com.cn),填写报名信息。报名截止后,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依据报名人员当年高考相对分数(高考相对分数=(1-当年高考成绩在本省的排名次序÷当年本省的高考总人数)× 100),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选择6倍征集任务数的女青年作为初选预征对象。11月6日起,初选预征对象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持此表在户口所在地应征。网上报名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信息的五年制大专生,其高考相对分数计为0分,作为后备对象择优纳入征集范围。
四、违反兵役法规的惩处
广大人民群众热爱祖国,热爱解放军,历来把参军服役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确有少数人不顾国家利益,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拒绝或者逃避应征,不履行应尽的兵役义务。因此,我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有光荣革命传统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一所锻炼人、培养人的大学校,青年在这所大学校里大有作为。希望我市广大青年树立远大志向,以满腔的爱国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应征入伍,在军营这所大学校里百炼成钢,锻炼成长,为国防建设添砖加瓦,为军旗增辉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