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盐城市城镇退休人员基本医疗稳定保障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盐政发[2009]68号)规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转、统筹基金提取三部分组成。由于部分用人单位不能及时履行单位缴纳义务,使其退休人员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使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稳定保障,不再受退休前所在单位缴费情况的影响,决定建立城镇退休人员基本医疗稳定保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变城镇退休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组成中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个人参保的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按月缴纳改为一次性筹集;退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划转的部分,继续按月划转,直至医疗保险关系终止。
二、筹集城镇退休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的具体办法。各地按现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办法所规定的筹资渠道和标准,并以文件执行时间为界(市区以盐政发《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2009]68号),对照参保人员退休时间,分别按以下办法筹集:执行时间之前退休的,从执行时间起,在已缴年限的基础上一次性补足15年;执行时间之后退休的,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在已缴年限的基础上一次性补足15年;2014年3月1日以后退休的,一次性缴纳15年。
三、城镇退休人员稳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城镇退休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况,且达到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并按照上述规定补足或缴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关系与退休前所在单位脱钩,可稳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