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21日发表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泰州市自2018年12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进行调整,并同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本次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计发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其中,缴费不满10年的,计发比例由40%上调至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计发比例由45%上调至50%;缴费20年及以上的,计发比例由50%上调至55%。
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为1.5倍,调整后最低失业金标准为975元。
本次调整涉及人群包括2018年12月份在领失业金人员和2019年1月1日起新增领取失业金人员。2018年12月份已发放的失业金按新标准补发差额,差额部分将于2019年1月底发放到位。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08 10:24:59重新编辑